分享

5人死亡!淄博昌国路“6.19”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附调查报告)

 菊花廿六 2018-01-30




事故回顾

2017年6月19日19时35分,位于309国道与原山大道路口东200米处的昌国路雨污水管道市政工程在沟槽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事故原因和性质


1
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非法承揽工程,违法组织施工,沟槽北侧坑壁近乎直立,未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导致沟槽北侧土层发生局部楔形剪切破坏,是造成坑壁坍塌的直接原因。

2
间接原因

1.宝鑫市政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转包工程。雨污水工程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未履行工程管理责任,未加强施工现场指导,以包代管。


2.施工方非法承揽工程,违法组织施工,安全管理混乱,严重违法违规。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无资质承揽工程;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施工方案采取放坡、支护等防护措施,冒险施工作业。


3.文德监理公司未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对雨污水管道工程疏于监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制止不力。未审查施工人员资格;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放坡、支护等违法施工行为,未下达监理安全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施工,也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法施工行为。


4.淄博水系指挥部未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责任。事故段工程未向主管部门备案;未审查外来施工人员资格;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放坡、支护等违法施工行为,未责令其停止施工。


5.市市政环卫处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雨污水管线工程违法施工并采取管理措施。

3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结果↓↓↓


1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路亭亭,雨污水管道工程负责人。无资质承揽工程,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冒险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4日,经周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张磊,雨污水管道工程施工负责人。无资格证书参与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现场未采取放坡、支护等防护措施,组织施工人员冒险施工作业。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4日,经周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李炎松,雨污水管道工程技术负责人。无资格证书参与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现场未采取放坡、支护等防护措施,组织施工人员冒险施工作业。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4日,经周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4.郑继荣,雨污水管道工程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到施工现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违法施工行为。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4日,经周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5.高威,雨污水管道工程监理总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放坡、支护违法施工责令停工,也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6.李在进,雨污水管道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审查施工人员资格;未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放坡、支护违法施工责令停工,也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7.姚丽华,宝鑫市政公司负责人。违法转包工程,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未履行工程管理责任,以包代管。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2
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1.王军,淄博市规划设计院设计员,2016年7月借调到淄博生态水系指挥部市政组工作。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雨污水管线工程违法施工未采取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郑作军,中共党员,淄博生态水系指挥部市政组组长(正科级),负责生态水系市政工程管理。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对雨污水管线工程违法施工未采取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3.胡安鹏,淄博市市政环卫处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主持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4.牟杰,淄博市市政环卫处总工程师,分管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疏于管理,对质安站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宋爱香,中共党员,淄博生态水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副县级)。对市政组存在的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
建议问责的单位和人员

1.淄博水系指挥部办公室。未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责任,未审查外来施工人员资格证书;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放坡、支护等违法施工行为,未责令其停止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淄博市住建局。开展“百日攻坚治理”和“大快严”活动不深入,未督促下属部门及时发现雨污水管线工程违法施工并采取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窦修刚,淄博市市政环卫处处长(副县级)。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住建局作出深刻检查。


4.王金栋,淄博生态水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正县级)。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
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宝鑫市政公司。违法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未履行工程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对其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行政处罚。


2.姚丽华,宝鑫市政公司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非法分包工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行政处罚。


3.文德监理公司。未审查施工人员资格;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放坡、支护等违法施工行为,未责令其停止施工,也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对其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行政处罚。


4.高明新,文德监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加强工程监理,督促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行政处罚。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