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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债哪几种情况违法不能做?

 游鳞戏涛 2018-02-02

年关岁末,各行各业都忙着盘点自己的“小金库”。这其中,催收欠款也是其中一项重要活动。但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碰到不诚信或恶意拖欠的“老赖”行为时,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便会被恶化。在此基础上,原本就闹心的年底讨债,便容易被升级为暴力讨债、入室逼债、堵门要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结果,债主不但钱没要到,还落得个身陷囹圄的下场。

1月9日,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非法讨债极易引发“四宗罪”。在此,警方也提醒广大市民,催债固然重要,但手段必须合法。

罪名一:侵占民宅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8日23时许,在山西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某小区王某、黄某家中,罗某因索要债务与王某、黄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罗某抢夺王某家门钥匙后,将该钥匙从窗户处扔给楼下的罗增某,罗增某在未经王某、黄某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王某家门打开并进入王某家中,罗某与罗增某将王某、黄某打伤。经鉴定,黄某为轻伤二级,王某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罗某、罗增某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件评析:  

我国《宪法》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2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原因在于:  

一是2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王某的住宅安宁权。住宅安宁权,属于隐私权的范畴,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  

二是2人实施了非法侵入王某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  

三是2人明知自己的侵入行为和拒不退出行为违反了王某的意思,破坏了王某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

警方提醒: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罪名二:非法拘禁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13日中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伙同其妻马某,在太原市五一东街某饭店内找到欠其债务的被害人银某,限制银某人身自由并逼迫银某还钱,其间吴某多次对银某实施殴打。当日晚21时许,吴某和马某再次将银某挟持至银某房屋内,通过限制银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还钱,直至次日下午17时被警方解救。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吴某、马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案件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吴某与马某为索要合法债务,限制银某人身自由并逼迫银某还钱。在此期间,二人非法剥夺银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此外,二人在拘禁银某期间,对受害人实施了殴打,鉴于此情节二人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警方提醒:  

“非法拘禁型”讨债手法在年底讨债期间较易发生。在此类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讨债人单方认为,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只要在此过程中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且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会受到法律制裁。

罪名三:故意伤害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8日凌晨1时许,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停车场附近一茶艺室发生斗殴,现场3人在枪击中受伤。经查,嫌疑人李某、翟某斌到开化寺停车场附近的茶艺室讨债,与欠债人发生纠纷,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猎枪开枪打伤3人。伤者叶某九左腿中枪,姜某家腹部中枪,历某梅臀部中枪。叶某九、姜某家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救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翟某斌被警方控制,所持猎枪被缴获。  

案件评析: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暴力行为的发生虽然事出有因,但动用暴力手段,采取“枪击讨债”的手法,显然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警方提醒:  

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一直是警方的打击重点,此行为一经发生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经济债务纠纷时,一定要遵纪守法,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渠道依法化解纠纷、追偿债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勿受人怂恿使用暴力,以非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变合法为非法,这样非但于事无补,往往还会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引发更加严重的暴力性犯罪。

罪名四:偷财抵账

案情回顾:

2015年年底,来太原打工的3名福建男子因盗窃被警方抓获。3人的作案动机是讨要工钱。警方介绍,赵某、张某和米某都是福建人,年龄都是20岁,同在省城一家公司打工。工作了一段时间后,3人决定一起辞职去闯世界。此后,3人立即找到工头要工资,但因工作没做完,工头没有答应。为此,赵某等人越想越气,便决定拿公司的东西来抵工资。案发当天,3人将公司值钱的电线、电锤、电饭煲、电磁炉等席卷一空,总共价值近6000元。随后,3人将电线卖到了废品收购站,得款300元,剩余的东西则藏了起来,等着工头拿工资来换。不过当工头前来拿东西时,警察也跟来了。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当民警要带走3人时,他们竟然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盗窃。3人一脸茫然地说:“他欠工资,我们就拿东西来抵,难道不对吗?”  

案发后,3人因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案件评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警方提醒:  

因为讨要薪水不成而引发的盗窃案,近几年时有发生。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途径,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偷财抵账”维权,那样会触犯法律。当遭遇拖欠工资的“黑心”老板后,当事人可以拨打当地公布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以求得到帮助;或者,向当地工会请求援助;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不服仲裁,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警方提醒:

看看这些处罚办法:

1、采用堵门、摆势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结伙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为追讨债务,长时间尾随跟踪且在跟踪过程中,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采用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方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采用打砸等手段,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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