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15时15分,王某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沿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迎宾路交叉路口处,与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何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王某某立即下车拨打120和122电话,将何某某送医院抢救,因何某某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警察出警后,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警的调解下,王某某与何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52000元,取得了何某某家属的谅解。 2014年7月17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自己有自首、悔罪和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有自首情节,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目前很多交通肇事的行为都是以缓刑的方式来宣判的,那为什么交通肇事能够被判缓刑呢?交通肇事案件之所以能够判处缓刑是因为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犯罪,一般罪过小,所以在量刑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出于过失肇事过失由小到大分为这样几类: 1、因天气差、路况差、车辆性能不佳导致驾驶员尽谨慎注意义务、具备较好的驾驶技术仍可能发生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2、因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造成驾车人出于躲、闪的目的撞到其他车辆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3、驾驶员驾车时间长身体疲倦或驾驶员身体素质差、紧急情况下处理不够灵敏或夜间行车,这种情况肇事,主观过失较小,罪过较小; 4、车辆超载、超速、驾驶员边打手机边开车或边吸烟边开车,明显粗心,过失较大,罪过较大; 5、无证驾驶、驾驶淘汰车辆、驾驶刹车不灵或存在其他缺陷的车辆上路、车辆无牌照的,造成事故,这些情况驾驶员过失大,罪过大。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判实刑,不宜判缓刑。相反,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那么,在交通肇事中,“悔罪表现”应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根据有关交通法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对伤者施救、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有关机关处理事故是他们的义务; 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 3、在事故处理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达愿意赔偿,但却不做出赔偿的具体行动,都不是积极赔偿的表现。综上,只有具备上述三点才能认为是具有“悔罪表现”,不具备悔罪表现的,不宜适用缓刑。 声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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