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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妻冒用身份登记结婚 丈夫告民政局撤销登记|家事案例

 实用法律604 2018-02-03



发布时间:2017-08-29 20:12 星期二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卢青青

原文链接:http://www./locality/content/2017-08/29/content_7299338.htm?node=37232


  男子陈某与妻子孙某结婚六年竟不知对方比自己大十四岁,后在迁户口时发现妻子冒用他人身份与其登记结婚,孙某又因感情纠纷离家出走,无奈之下,陈某状告民政局,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日前,三门法院审结了该起行政撤销案件,判令民政局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今年34岁的陈某是浙江台州三门人,2006年,陈某在宁波打工认识了安徽籍的孙某,后两人相谈甚欢,开始谈恋爱,关系也趋于稳定。次年8月,两人去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同年11月,孙某生下了一个女儿。本以为领了红本本有了爱情结晶之后,两人的感情会更加坚固,家庭生活更加美满,但婚姻生活并非想象中那么顺利,2011年,两人经常吵架,感情陷入僵局,孙某也离家出走。


  2013年,陈某将妻子孙某找回,后去派出所给妻子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竟发现发妻孙某并非结婚登记证上的“孙某”,在派出所民警的质询下,孙某道出了实情,称自己实际年龄比丈夫陈某大十四岁,为了能和陈某结为夫妻,她选择冒用与陈某同岁的侄女孙某某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知道真相后,陈某非常气愤妻子的隐瞒行为,但基于多年的感情基础,他选择了原谅,并表示只要妻子孙某愿意好好过日子,他既往不咎。但好景不长,2015年,孙某又因夫妻吵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陈某也心灰意冷。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孙某系假冒他人身份办理婚姻登记,法院无法以离婚纠纷受理。今年4月,陈某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和第三人孙某向被告申请婚姻登记时,提供了《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并亲自到被告处申请婚姻登记,被告根据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准予原告及第三人结婚登记并向他人颁发结婚证,其登记发证的行为在法律法规的适用和程序上并无不当。但被告对第三人孙某的身份审查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证明其真实身份,导致孙某假冒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因此在事实认定上有误,应予纠正。原告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陈某与孙某某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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