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二)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三)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四)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六)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六)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七)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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