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的保证条款构成要件第一,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保证人); 第二,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就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达成合意; 第三,明确的标的; 第四,保证合同/条款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二、保证合同法定条款
三、保证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处理方式第一,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补正;
第三,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条款进行补充; 第四,借款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中仅有第三人签字或盖章,未表明保证人身份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他人为保证人。其他证据包括当事人缔约过程中的来往邮件、短信、录音等能够证明第三人签字盖章具有承担保证责任意思表示的过程性证据。 四、特别规定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从未抗辩的或者仅作无能力履行抗辩的或者在履行部分保证责任后又提出其为非保证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此类证据认定第三人为保证人。 五、保证条款不成立法律后果债权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在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具有建立保证合同关系的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债权人主张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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