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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判例: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杨鸥诉公安部...

 thw8080 2018-02-05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据此,当事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公安机关进行传唤及强制传唤相关的所有规定”,该信息需要公安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有关传唤和强制传唤的全部条款进行筛选和提取,明显需要公安部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因此,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判例索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736号行政裁定

 

案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杨鸥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初3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

杨鸥不服公安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6年(答)93号,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复决字〔2016〕47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答复书和被诉决定书,判决公安部限期重作信息公开答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杨鸥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公安机关进行传唤及强制传唤相关的所有规定,该信息需要公安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有关传唤和强制传唤的全部条款进行筛选和提取,明显需要公安部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因此,杨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杨鸥的起诉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杨鸥的起诉。

 

二审:

杨鸥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公安部同意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杨鸥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公安机关进行传唤及强制传唤相关的所有规定,该信息需要公安部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搜集、分析、汇总等,公安部通过作出被诉答复书和被诉决定书对其申请予以拒绝,杨鸥对此不服提起的起诉应不予立案受理,已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鸥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杨鸥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成员:赵宇晖、赵世奎、贾宇军

 

裁判时间: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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