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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版喷规与旧喷规内容变化对比(完结)

 颐和园阿哥 2018-02-06
8
管道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同时符合本规范 1.0.4 规定的涂覆其它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改为:

8.0.2 配水管道可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铜管、不锈钢管和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报警阀前设置过滤器。


新增:

8.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系统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9 部分 塑料管道及管件》GB/T 5135.19的规定;

2 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3 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 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 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100mm。


8.0.3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铜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除镀锌钢管外,其它管道的水头损失取值应按检测或生产厂提供的数据确定。


改为: 

8.0.5 配水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镀锌钢管、涂覆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螺纹或法兰连接,当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2 铜管可采用钎焊、 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和卡压等连接方式;

3 不锈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卡压等连接方式,不宜采用焊接;

4 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可采用粘接连接,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与其他材质管材、管件之间可采用螺纹、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

5 铜管、不锈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新增:

8.0.4 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洒水软管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且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2 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

3 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改为:

8.0.11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 ,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新增:

9.1.4 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系统,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9.1.2条确定的长边长度;

2 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分隔设施总长度之和。


9.2
管道水力计算

9.2.2 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改为:

9.2.2 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9.2.4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改为:

9.2.4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9.3 减压设施

9.3.5 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 入口前应设过滤器,;

3 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改为:

9.3.5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 入口前应设过滤器,且便于排污;

3 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垂直设置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5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设置,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设置;

6 减压阀前后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当减压阀主阀体自身带有压力表时,可不设置压力表;

7 减压阀和前后的阀门宜有保护或锁定调节配件的装置。


10.1
一般规定

10.1.4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 2 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宜设环状供水管道。


改为:

10.1.4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 2 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10.2
消防水泵

10.2.1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改为:

10.2.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并应按一用一备或二用一备,及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工作性能设置备用泵。当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10.2.4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改为: 

10.2.4 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和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0.3
高位消防水箱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改为: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与消火栓系统合用高位消防水箱,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要求。


10.3.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时,系统应设置增压稳压设施,增压稳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10.3.2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改为:

10.3.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3.3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


改为:

10.3.4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出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100mm。


11
操作与控制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改为: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2 预作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3 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消防水泵的自动启动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

2 当采用充液(水)传动管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启动。


11.0.4 消防水泵除具有自动控制启动方式外,还应具备下列启动方式:

1 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

2 消防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5 预作用装置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或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2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宜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11.0.8 当建筑物整体采用湿式系统,局部场所采用预作用系统保护且预作用系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0.1条的规定外,预作用装置的控制方式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1.0.7条的规定。


12
局部应用系统

12.0.1 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 

除本章规定外,局部应用系统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章节的有关规定。


改为:

12.0.1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 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改为: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流量系数 K=80 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 12.0.3的规定。

表12.0.3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


2 采用 K=115 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4m,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改为: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量应符合表 12.0.3的规定。

2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7.1.4 条的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6只确定。


12.0.5 采用K=80 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 只或采用K=115 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 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改为:

12.0.5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 20 只,或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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