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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与劳动合同不一致,属于拖欠吗?

 万宝全书 2018-02-07

不倒翁连环话

撰文丨孟晓蕊

漫画丨姜伟伟

漫说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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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里有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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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请仲裁,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这天,某仲裁院的立案窗口接待了劳动者林某。他称公司经常拖欠工资,不按时支付,当月更是未足额支付工资,他以此提出了辞职。林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卡明细显示,公司在工资支付方面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每月10日支付上个月的工资;但工资卡明细却显示,林某每月10日收到的工资数额, 只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部分;每月20日至月底,才能收到另一部分工资。而在林某申请仲裁的这个月,工资卡明细只显示了10日收到部分工资,另一部分工资尚未收到。

但在案件调解阶段,仲裁员却通过调查了解到了事实。

原来,林某半年前入职,从事销售工作,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两部分。由于该单位的财务结算制度,销售人员的每月提成工资一般要到下个月20日之后才能计算完毕并支付。于是,每月10日,林某只能收到基本工资,到20日之后才能收到上个月的提成工资。过去的半年都是这么执行的。最近, 林某因提成问题与部门主管发生争执,他强硬地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周期发放提成工资,公司拒绝。不久后,公司便收到林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此时公司尚未来得及发放提成工资。

仲裁员告诉林某,他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与第46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但林某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每月分两次支付工资的方式虽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但执行半年来,林某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已就工资支付方式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所以公司并未拖欠工资。而且,林某申请仲裁时尚未到发放提成工资的时间段,更不能认定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最终,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支付了提成工资后,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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