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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一批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

 asdfg9999 2018-02-07


2018年1月1日起,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新法对原法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违规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等七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完整清晰的界定。



浙江省工商局在会上公布了一批各地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金华查处6起伪造阿克苏产地苹果销售案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稽查支队的统一部署,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商标权利人在辖区4个冷库内查处6起伪造产地的苹果销售案。


据调查,2017年12月期间,徐某等6名水果经销商。分别在陕西、甘肃、山西等地收购当地产的苹果,装进印有“阿克苏糖心苹果”和“产地:新疆阿克苏”等字样的纸箱,运往金华,存放在不同冷库,以待春节前旺季销售。


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此类苹果9100余箱,计5万余公斤,案值30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阿克苏糖心苹果”。金东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相关条款,涉嫌虚假宣传。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台州查处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案件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检查发现一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案件。这是该局查处的第一起商业诋毁案件。


经调查,当事人台州市黄岩某公司自2017年5月25日起分别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认证账号发表名为《自动浇灌花盆的历程》文章。该文章片面陈述浙江某塑料制品厂、浙江某塑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东莞某公司等4家企业产品的缺点以及当事人产品的优点。除个别客户的聊天记录外,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贬低上述4家企业用语的真实性。


黄岩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信息没有事实依据,系虚假信息;其发布的信息片面地描述其竞争对手产品的缺点以及自己产品的优点,系误导性信息。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误导性信息,导致浙江某塑料制品厂等4家企业订单流失,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目前,当事人已删除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并联系被诋毁公司,已取得台州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的谅解,具体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


案例三:宁波连查4起有奖销售形式欺诈案


2017年下半年,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连接8起群众举报,反映超市附近专柜以抽奖打折形式促销玉器饰品存在猫腻。根据举报线索,奉化区市场监管局随后派维权义工,通过消费体验掌握事件原委,并最终对涉事珠宝专柜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消费者在奉化区某购物超市和某购物中心等商超消费后,收银台附近的珠宝专柜都会主动提醒消费者凭小票参与抽奖。奖项分别为:特等奖(赠送和田金)、一等奖(购买珠宝一折)、二等奖(购买珠宝二折)、三等奖(购买珠宝三折)。义工体验反馈,如购买意愿强烈,均可抽中一等奖,原价1999元至1万元不等的玉器,可二三百元折价购得。该局接到的几起举报,均表现为消费者事后对中奖行为表示质疑,怀疑玉器物非所值。


经调查,珠宝专柜为个体工商户租赁超市经营场所设置。经营户对消费者意愿进行评估后,由后台电脑或人工控制获奖概率,最后基本以一折的价格出售商品。从销售票据看,特等奖(赠送和田金)尚未发生,销售价格基本集中在200元至400元。


经宁波珠宝行业协会鉴定,玉器不假,但标价过高,实际价值与折后价基本符合。物价部门认为市场经济允许自由标价。奉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此专柜设在大型商超周边,有误导消费者专柜为超市所设的嫌疑;以抽奖形式打折促销,容易造成消费者中奖的假象。该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目前,该局对发现的4起案件正在立案查处中。

(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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