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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税”语】“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那些事儿”之 抵扣凭证

 如梦风景旧曾谙 2018-02-08


今天有点晚了,因为又到了“闲言税语”系列时间,打字有点多~

既然要出书,一些基础知识文章是不可少的,而且在讲课过程中,各位亲对于基础知识方面提出的问题并不少,而且不少个性化的问题也是源于基础知识上有模糊的地方。因此本鹰准备在最近没有重要新政和热点问题的时候写些偏基础文章。今天就先拿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开刀。准备分为两部分,一篇是关于抵扣凭证的,另一片是关于抵扣范围,也就是什么可以抵扣什么不可以抵扣~

        如果各位亲有关于进项的问题,在文章内还没有得到答案,欢迎在文章下面留言区留言讨论~


        先说下思路。上课我也一直强调,思路、方法很重要。理清思路找到问题所在,再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要比盲目的东问一下、西学一下强得多~

        好了,先分享下一下我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的一个判断思路。    

        主要分三步:

一、明确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身份。

        也就先看是自己企业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是不存在抵扣这一说的。这一步没难度,工作中自己家企业情况是都了解。不过在别人问起抵扣问题时要先明确对方的增值税纳税身份。

二、看抵扣凭证

        是否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并且判断是否该认证认证、勾选勾选、该上传上传了。

三、判断是否在不可以抵扣范围

        只要不在不可以抵扣范围,还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话,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第一步很简单,不多说了。今天咱们先处理下第二步,把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抵扣凭证的问题好好理一理。

        抵扣凭证种类较多,网上也有很多总结性的文章,把凭证都直接列举出来。不过我感觉一个一个梳理记忆并不方便,应当找一下各类凭证之间的关系,归纳总结一下。所以判断抵扣凭证我就总结了一个口诀,就是“1+4”

        首先我们先说下其中的“1”

        这个“1”指的是“专用发票”(下文简称专票)。

        为什么在专用发票上加引号,是因为我说的这个专票并非总局口径那个狭义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指在勾选认证、抵扣计算和填表申报时与总局所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的几种发票的统称,是个类别名称。

        目前具体包含三种发票:

1、《XX增值税专用发票》(XX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S店开具)

3、《XX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是一般的电子票,是指左上角带有“通行费”三个字,并且发票上带有税率税额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具体可参看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以上三种发票都是收到后在网上自行勾选,之后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下文简称“附表二”)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这也是我为什么将他们仨归为一类,因为操作相同。


下面我们再说1+4中的“4”

        这个4指的就是不属于上面说的专票,甚至有的都算不上发票,但总局规定可以据其抵扣的4类凭证。

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文简称《缴款书》)

        这个是在进口货物在海关报关缴纳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时取得的一种“完税凭证”。由于不是专票,而且开具方为海关,与税总间数据的交流还算不上实时的,所以无法认证,只能是信息采集后申报抵扣。

注意两点:

        1、时间差:本月采集提交的《缴款书》,一般下月才会返回总局与海关总署间数据比对的《交叉稽核结果通知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的要求,先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因此一般称之为“当月认证,次月抵扣”

        2、谁拿谁抵:一般的国内企业不经常发生涉外业务的大多没有外贸经营备案,也就是没有进出口权,流程手续也不清楚,就需要找进口代理。这样在《缴款书》上就会出现两个公司名,那么谁可以抵扣呢?谁都可以,但只能有一家企业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所以委托方要么把《缴款书》要回来自己抵扣,要么就让“代理”抵扣后给你开专用发票抵扣吧~

        最后补一句:《缴款书》是按《缴款书》上所列的税额抵扣,填写在附表二第5栏。

二: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

        这也只是个类别名称,具体包括三种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下文简称“收购发票”)

        现在的收购发票从样式来说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是收购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其自产农产品,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的一种发票。当然了,开具前需要专门去到主管国税局申领《收购发票》,收购回来开具后还需要准备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此类发票目前暂不能勾选认证,只能计算抵扣,按照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收购农产品用来生产17%税率产品的企业,进项计算仍按13%而不是11%)

2、农产品销售发票

        现在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上面收购不同的是,这类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进项税额的计算跟收购发票相同,不再赘述。

3、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估计有的亲要说了“我没看错吧?!专用发票怎么跟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扯一起了?”

        没看错!具体点说,这个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来看,小规模销售农产品的专用发票自然还是去税局代开的,未来扩大小规模自开专票范围后也许可以自开。

        别看是专票,你要是按一般专票认证抵扣就亏大了,因为这类专票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计算跟上面的农产品销售发票相同。而且不认证勾选,也不跟正常专票一起填附表2的第一栏。是计算之后,跟上面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一起填到附表二的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中!

        具体可参看财税【2017】37号以及最新的附表二的填表说明。


三、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严格来说这个凭证应该是《税收通用缴款书》。不过限定开具的原因是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说白了就是雇老外干活,帮老外代扣代缴增值税之后取得的完税凭证。就跟进口货物一样,进口货物有上面提到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而进口服务就是这个《税收通用缴款书》了。

        抵扣额就是缴款书上所列税额。

        申报表在“第5栏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四、通行费发票:

        这个通行费发票跟上面专用发票中提到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是一种发票,但是是同一项业务,是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而开具的发票。通行费发票与“通行费电子发票”之间的关系就是后者是前者的“继任者”。       

        根据财税[2017]90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的规定,高速公路应在今年6月30日之前、一二级公路应在今年12月30日之前将现有的通行费发票全部升级为“通行费电子发票”。也就是过了这两个时间点之后,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的通行费想抵扣就要按照上面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抵扣方法,不能再用其他乱七八糟的通行费发票。桥、闸的通行费发票暂不变化。

        虽说将被替代了,但是毕竟还有段时间,而且桥闸的通行费发票还未变,所以咱们还是要说一下。

        通行费发票从票的样式来说各地区都不一样(参见下图样票),并没有一个统一格式,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印有“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发票监制章。而不是印有财政部监制字样的收据。

        由于不是正规的专用发票,所以通行费发票是不能认证或勾选抵扣的,只能计算抵扣。通行费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5%。但高速公路总局特别照顾,给了3%的征收率。因此,按照财税【2016】86号的规定: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以上图中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为例: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1+3%)×3%=0.15元

        申报表填列的话就是在附表二的“8b其他”行中。


        OK,到这1+4算是解释完了,希望以后遇到抵扣凭证的问题可以想起这1+4,然后一个个比较,看在不在这个范围。

        其实除了这1+4,还有一种抵扣凭证,只不过由于很少涉及,就没归在上面去增加大家记忆负担。在这简单介绍下作为补充内容,各位亲可以了解一下。        

        这个抵扣凭证就是《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是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需要开这个证明。

        通俗点说就是原来准备出口或已经出口,因此已申报退税或已经退税,但货物又转为国内销售或视为内销(比如单证不齐的)形成销项税额。由于进项税额已经走了退税流程,导致没有进项税额来抵扣这笔销项,这就需要将原来要申报退回的进项税额转入到正常的进项当中来抵扣这笔销项。但是进项发票往往在申报退税前早已认证完毕,那就需要凭税局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作为抵扣凭证了。这个证明也就是咱们附表二当中11行的“(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OK,今天就先说这么多,下一期咱们将要聊聊哪些能抵扣、哪些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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