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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翱翔的真爱 2018-02-09

   

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其瑛

 

       摘要:家庭生活中,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常常处于交织形态,—般没有人去区分。但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却要明确并分割,此时确定财产的性质和归属显得非常重要,甚至会产生许多纠纷。然而,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婚姻法》和《物权法》对家庭财产的性质、共有的范围、家庭财产的约定等都无明确规定,本文从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内涵、性质进行分析,确定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以期能对家庭财产制度有所突破,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区分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涵义、性质及其范围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涵义、性质

广义的家庭共有财产包括夫妻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两类。狭义的家庭共有财产专指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就是指一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夫妻的财产关系,我国《婚姻法》已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家庭财产的性质、归属涉及到家庭财产权利的行使、分家析产、离婚、遗产继承、民事赔偿甚至执行刑事制裁中的财产刑、执行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等众多法律领域,所以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定,都要重要的意义。本文种所讲的家庭共有财产指“广义的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或者虽然没有共同创造但是该家庭成员有将该财产作为家庭共有财产意愿的[1] 家庭共有财产是归属于整个家庭,供全体家庭成员平等享用的财产,其功能是保障家庭的稳定和家庭成员的生存与发展。

对于家庭财产的性质,学界一般认为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但也有学者认为,不能笼统地将家庭财产称为共同共有。因为,家庭财产建立在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基础之上,或者说家庭财产实际上是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让渡和汇集,所以家庭成员可以本着意思自治原则对家庭财产的性质进行约定。因此,其可能是共同共有,也可能是按份共有,类似于夫妻间的约定财产制度。[2]笔者赞同共同共有说。家庭共有是一种特殊的共同共有。从《物权法》第103条条可以看出,在共有人没有约定共有的性质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共有人之间存在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则该财产共有为共同共有,否则为按份共有。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人们经常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相混淆。因此,准确界定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对于解决家庭财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一般情况下,家庭共有财产认定的标准有:

首先,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家庭共有财产必须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基础,离开这一基础,家庭共有财产将无从谈起。

其次,该项财产是否为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家庭共有财产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 共同创造的财产 ,这是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最大区别。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任何一方的个人所得都会自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但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必须要求其共有人要参与到该项财产的创造中去。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则更类似于是一种合伙关系。

最后,该项财产是否为家庭成员共同所得。这里的共同所得不包括家庭成员通过共同劳动、 生产经营所得 ,而是指他们以家庭的名义共同接受赠予、 救助或抚慰金等的所得。这些所得虽然不是家庭成员共同创造 ,但是它们也是家庭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它们的所有权为全体家庭成员所共有。比如 ,我国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制度就是以家庭为单位来实施。

二、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关系中采纳了婚后所得共同所有的法律制度,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之间的界限,使得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司法实务界和学界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性质、范围并没有打的分歧。笔者在此不再赘余。

三、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经常会发生财产纠纷。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就需要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然后才能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同属于家庭财产,前者是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基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之外。当然,这一财产形式,在我国,仅仅存在于男女夫妻之间。而后者是以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基础,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具体来说,一个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取决于二个条件:一是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关系;二是家庭成员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可以进行约定。只不过.两者的约定形式有所不同。家庭共有财产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由默示的行为表现出来。如在我国农村,许多家庭中父母,子女、媳妇、女婿共同参加生产劳动、同吃同住,劳动所得和生活支出由家庭统一支配,这样的一种生活习惯可以看成是被告家庭共有财产制的默示,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在离婚之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在家庭析产时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两者都会或多或少地交织在一起,以令财产的分割较为混乱和棘手。由于现实生活中家庭共有财产来源和种类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对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做出一个非常详细又非常明确的区分。这就需要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做出对争议财产性质的界定,只有将这部分财产的性质界定清楚,才能公平地分割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婚姻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要想明确夫妻共有财产必须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可以通过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区分来明确,即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是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纽带。

在对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区分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3)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该家庭成员是否有具有将财产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意愿。有学者提出通过区分该项财产是否为家庭成员共同购置来区分该财产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家庭成员个人财产[3]。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应该将该家庭成员是否有具有将财产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意愿作为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的标准。就算是家庭财产个人购置的财产,只有其有将该财产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意愿。那么该财产就应当视为家庭共有财产。例如,在一个五口之家,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在家照顾老人孩子。丈夫打工回来,用外出打工赚的钱买了一台电视机。那么这台电视机就应当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应为在当时必然是为了家庭生活而购置。不能因为其不是共同购置就否认它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

结语

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是婚姻家庭财产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研究对象,但学界对二者的分析并不多见,本文通过对两种财产的界定和划分来明确何为家庭共有财产,何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此基础上,有益于实务界对于二者的区分,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开展,利于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把握好二者的界分,进而更好地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做好裁判,好的裁判才能让当事人信服,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贾云飞:“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思考”,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月号。 

[2]于大水:“家庭财产的共有制及立法建议”《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3]贾云飞:“浅论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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