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司法》专题研究:前言

 昵称815848 2018-02-10

注意到,201611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后,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比如:

考虑到,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取得办学收益、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各项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本公众号准备结合我在对《公司法》进行注释的过程中所作的研究,围绕“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司法》”这一专题,陆续推出系列文章,分享我的部分思考、发现和研究。

这一专题研究,主要由以下12篇文章组成:

第一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何种营利法人、是否只能采取公司的形式”作出了讨论。

第二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当然适用《公司法》”进行了分析。

第三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适用《公司法》”展开了分析。

第四篇围绕“《民办教育促进法》创设了特殊的公司制度吗?”这一问题展开了分析。

第五篇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创设特殊的公司制度”进行了评析。

第六篇提出了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应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的观点,并阐述了相应的理由。

第七篇围绕“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力机构”这个主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董事会的法律地位、组成、职权、表决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分析。

第八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校长的法律地位、产生办法、职权等事项进行了分析。

第九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机构的设置、组成、职权等事项进行了分析。

第十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否直接作为上市主体”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十一篇探讨了上市公司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若干要点。

第十二篇提出了涉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的有待进一步明确的若干事项。

 

作者联系方式:qr_xie@163.com

本文属研究性文献,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作者文责自负,与作者所在工作单位无关;本文或其所载信息不构成作者或其所在工作单位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对于任何人因援引或信赖本文或本文所载任何信息而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作者概不负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