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到,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后,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比如: 考虑到,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取得办学收益、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各项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本公众号准备结合我在对《公司法》进行注释的过程中所作的研究,围绕“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司法》”这一专题,陆续推出系列文章,分享我的部分思考、发现和研究。 这一专题研究,主要由以下12篇文章组成: 第一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何种营利法人、是否只能采取公司的形式”作出了讨论。 第二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当然适用《公司法》”进行了分析。 第三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适用《公司法》”展开了分析。 第四篇围绕“《民办教育促进法》创设了特殊的公司制度吗?”这一问题展开了分析。 第五篇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创设特殊的公司制度”进行了评析。 第六篇提出了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应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的观点,并阐述了相应的理由。 第七篇围绕“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力机构”这个主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董事会的法律地位、组成、职权、表决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分析。 第八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校长的法律地位、产生办法、职权等事项进行了分析。 第九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机构的设置、组成、职权等事项进行了分析。 第十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否直接作为上市主体”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十一篇探讨了上市公司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若干要点。 第十二篇提出了涉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的有待进一步明确的若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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