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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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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税会处理及涉税风险主讲:小颖老师目录第三部分会计核算第一部分政策梳理第二部分涉税风险第一部分政策梳理税款预缴03政策清 单01重要概念02纳税申报04一、政策清单(文件链接见:小颖言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6、建办市函[20 17]763号(建筑征求意见稿)7、建办标函[2017]621号(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8、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第0217号(财政金融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9、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简化建筑简易备案)10、税总发〔2017 〕103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11、财税〔2017〕58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2、财会〔2017〕22号(收入准则)13、总 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境外)14、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一地级行政区)15、建质〔2017〕138号(工程质量保证金管 理办法)16、法建函〔2017〕258号(建安母子转包)17、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18、税总发[2016]10 6号(外管证)19、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境外)20、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预缴资料)21、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暂行办法)22、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跨境)23、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备注栏)24、财税[2016]74号(城建税 和教育费附加)25、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26、建办标[2016]4号(工程计税依据调整)27、财税〔2016〕36 号(全面推开营改增)28、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个税)2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30、《建筑安装工程费 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31、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汇总纳税)32、国税函[2010]156号(跨地区经营所得 税征管)33、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简易计税)3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35、财会[20 13]17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36、国税函〔2008〕875号(完工百分比)37、财会〔2003〕27号(施工企业会计核算 办法)38、国税函[2001]505号(个税)39、国税发[1996]127号(个税)二、重要概念税目14甲供材计税方法25差额征 税兼营与混合销售36清包工(一)税目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 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其他建筑服务装饰服务修缮服务安装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 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其他建筑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 、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 纳增值税。不属于建筑服务:1.工程勘察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2.工程监理——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3.委托代建是按商务辅助 服务——经纪代理服务;4.航道疏浚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征税;5.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其他现代服务;6.植物养护服 务——其他生活服务。(二)计税方法一般计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征 收率为3%老项目:(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问题:1、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有哪些?清包工 ,甲供工程,老项目。2、应当(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有哪些?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 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财税〔2017〕58号3、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项目在转成一般纳税人后,能继续采用简易计税吗?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 服务,安装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吗?(三)兼营与混合销售1.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 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 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 .混合销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一项销售行为如果 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 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 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问:农业生产者,种植并销售苗木、草皮,同时提供绿化服务,可不可以 对其取得的绿化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呢?(四)甲供工程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 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计税依据:总额法、差 额法总额法(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例: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剩余400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乙方计税依据应为1000万。约定为不含税价。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属有偿销售货物所有权,400万应做收入,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一般计税的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1)甲方钢材作价 销售给乙方用于工程建设时甲方:借:应付账款468贷:其他业务收入4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乙方的会计处理: (1)假定乙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收到甲的钢材:借:原材料4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贷:应收帐款468钢材用 于工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400贷:原材料400结算工程款时:借:应收账款1110贷:工程结算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2)假定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收到甲方钢材:借:原材料468 贷:应收账款468钢材用于工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468贷:原材料468借:应收账款??1110 贷:工程结算?1077.67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2.33如果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将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改成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其余会计处理同简易计税。差额法(计税依据不包括甲供材时):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 支付工程款。例:工程款600万,甲供材400万,乙方计税依据为600万(不含税)。甲方的会计处理:钢材提供给乙方用于工程建 设: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400贷:原材料400乙方的会计处理:(1)假定乙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验工计价时:借:应收 帐款666贷:工程结算6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2)假定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验工计价 时:借:应收账款618贷:工程结算60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8小规模纳税人这里是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8,其 他不变(五)差额征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计税下,预缴时可以扣除分包款,申报时不能扣除分包款,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简易计税模式下,无论预缴和申报都可以扣除分包 款。问题:差额征税能不能跨项目扣除?例:A、B两个项目都是简易计税项目,A项目没有分包,当月取得工程款收入100万,B项目有分 包,当月没有取得工程款收入,但向分包方支付了40万元的分包款,并且从发包方取得了一份工程服务发票。问预缴时A项目能扣除B项目的 40万分包款吗?申报时可以扣除吗?(六)清包工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 率。施工企业几种用工模式的比较:1.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工资表形式入帐2.劳务分包模式:有住建部门发的建筑劳务资质 证书。清包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依3%征收率纳税。3.劳务派遣模式:10%用工人数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很多劳务派遣选择了差额征税。三、预缴税款(一)预缴地点1.异地预缴(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 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自2017年5月1日起跨市跨省提供建筑服 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总局公告2 017年第11号)。2.预收款预缴(1)跨市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2)同一地级行政 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财税〔2017〕58号)名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活动管理跨区域 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外出经营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可网上报)资料报送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实名除外),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出示“税务登记证 件”(实名除外)报验登记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外出经营结束向经营地税务机 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结清涉税事项,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核查(反馈)纳税人到机构 所在地税务机关缴销外管证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接收反馈信息,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有效期效一般不超过180天,但 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 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依据税总发[2016]10 6号2017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二)计算公式1.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2%2.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时,应当取得签合法律、行 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凭证主要是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预缴时间当月取得的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前进行预缴。(四)预缴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 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实务中有地方要求提供完税证明 )。五、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 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 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1、发生应税行为并且收到 款项的当天(收到进度款的当天);2、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3、服务完成的当天(没有书面合同的或者有合同 没约定收款日期)4、发票开具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收款——合同——完工问题:1、期末会计核算时,按照工程完工百分比计提主 营业务收入的时候,要不要确认增值税收入?2、没有收到款先开具了带税率的发票,要不要申报纳税?3、收到的预收款,但没有开具发票,要申 报纳税吗?4、收到工程进度款,都要纳税申报吗?5、没收到款,也没有开票,但按合同约定达到了收款时间要申报纳税吗?6、收到预收款,开 了612不征税发票,要预缴吗?要申报纳税吗?例:甲建筑企业承接了一项工程,2017年12月,业主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结算款1000万 元(不含税),根据合同约定按70%的比例付款,实际只付了500万元。问:1、“工程结算”科目按1000万入账,还是按700万入 账?2、按合同约定只付70%,还有30%的款项要不要申报?3、按合同约定甲方要付700万,但实际上只付了500万,还 有200万要不要申报纳税?(二)税率1.一般计税:11%,2.简易计税:3%(三)申报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其他个 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四)进项抵扣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如何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 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项目专用发票(税率,征收率,扣除率)从一般纳税人取得从小规模纳人取得设备、钢材、水泥、有形动产租赁17%, 3%3%不动产(租赁)、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房屋11%,5%5%建筑服务(人工分包)1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11%、5%5%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11%、3%3%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17%,3%3%住宿 费6%3%农产品(苗木)11%11%劳务派遣6%,5%(差额)3%,5%(差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1)用于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动 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 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 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 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 乐服务。(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 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上述第(2)点、第(3)点、第 (4)点、第(5)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 毁、拆除的情形。。(五)备案1.实行一次备案制。2.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3.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4.提交以下资料:( 1)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2)甲供工程、清包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5. 纳税人备案后建筑服务,不再备案,保留资料备查,否则不得适用简易计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 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6.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7.2018年 1月1日起施行。 (六)增值税申报表填写1、目前有效的申报表文件: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16年3月31日;总局 公告2016年第27号,发布日期:2016年5月5日;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16年6月1日;总局公告2017年 第19号,发布日期:2017年5月23日;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2、上述文件的附件:一般纳税 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附表四(税 额抵减情况表),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上述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表说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 说明;《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及其填写说明;小规模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和填表说明。 纳税申报表填报的顺序:1.先附表后主表、先明细 后综合的顺序;2.附表及其他资料的填列顺序。(1)税额抵减情况: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2)销售情况: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 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3)进项情况: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五(不 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4)税负测算:《税负测算表》企业所得税(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 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 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 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 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 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 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二)预缴税款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 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 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三)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该公告主要适用于跨省的分公司,公告规定:省内跨市分公司由各省自己制定办法。安徽省是2013年12号 公告,规定:市内跨县、区分公司由各市自己制定办法。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 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案例:江苏省甲市M建筑公司(一 般纳税人)在本省乙市有一工程项目A,在该省丙市有一工程项目B,A、B项目均于2015年5月开工。2016年7月,该公司分别自A、B 项目取得建筑工程价款3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支付A项目分包款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9.1万元);支付B项 目分包款1200万元(专票税额118.92万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0万元(取得专票税额16.98万元)。M公司 2016年7月采购建筑材料取得专票进项税额300万元,当月A项目领用了这批材料的1/3,余下部分全部用于B项目。M公司对于A项目选 择简易计税方式,对于B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式,月初无留抵税款,不考虑其他因素,M公司2016年7月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在地申报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表项目乙市A项目(简易)丙市B项目(一般计税)结算价款30005000不含税销售额3000/(1+3%)=29 12.625000/(1+11%)=4504.50分包价款10001200预缴税款(3000-1000)/(1+3%)3%=58 .25(5000-1200)/(1+11%)2%=68.47本期应补税额一般计税应纳+简易计税应纳-预缴=4504.511%- 118.92-16.98-(300-3001/3)+58.25-58.25-68.47=91.13万元。第二部分涉税风险一、简易 计税不符合规定(一)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简易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 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财税〔2017〕58号(二)不应简易计税的项目 简易计税了不符合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违规简易计税备案违反《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三)利用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认证后,作为一 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二、收入确认风险(一)隐瞒收入(二)未按规定确定收入1.延迟 确认收入2.异地项目没有及时、足额申报3.挂往来款项4.“总额法”甲供材部分未确认收入5.视同销售行为未确认收入(三)小规模建筑企 业人为调整月度建筑业收入,以满足月销售收入不达3万元销售收入小微优惠的风险。(四)肢解项目,逃避一般纳税人登记。三、差额征税风险( 一)建筑业签订分包合同中,除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外,另有部分纳税人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纳税人按建筑业差额征税,对劳务派遣合同金额也在收 入中进行了差额扣减,少缴增值税风险;(二)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对于取得专用发票的分包项目,“一票两用”,既抵扣进项税额又作为差 额扣除凭证。(三)差额征税中扣除凭证伪造。由于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包括发票、签收单据、完税凭证、财政票据等,部分扣税凭证都没有有效途 径进行鉴别,建筑服务企业可能存在伪造扣税凭证从而少缴税款的风险;(四)未按规定取得并保管合法有效凭证。(五)对违法转包、分包进行了 差额征税。四、发票管理风险1.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毁损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 用设备管理不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3.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国税发[1995]192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4.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不及时、抵扣不 及时。(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税函[2009]617号)6.误抵进项税。(财税〔2016〕36号)7.增值税发票票面 不规范,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税发[2008]80号、国税发[20 09]114号五、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一)行政法规虚开的定义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 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司法解释虚开的定义(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 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 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 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1.行政处罚(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 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税发〔1997〕134号)(2)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 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标准(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 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移送:a.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b.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 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c.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 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万 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 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利用虚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 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 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法发[1996]30号4.上黑名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 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对按本办法公布的 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5.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对纳税信 用级别为D级: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 信用直接判为D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 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 制或禁止。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国税发[2010]40号(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定依据1.虚开、代开普通发票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7号)第三部分会计处理会计处理依据:1、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2、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 物资产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5、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6、财会〔2 013〕17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7、财会〔2003〕27号(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增值税核算科目一般纳税人:(一)应交税费二 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 ”、“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置三级科目:借方科目: 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抵减,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科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三)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二级科目下建议设置“计提税额”、“扣减税额”、“预缴税额”、“缴纳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税费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三级科目。建筑安装企业可设置 下列会计科目进行帐务处理:1.设置“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 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2.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 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本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结算的款项 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后结平。3.设置“应收帐款”科目,核算应收和实际已收的进度款,预收的备 料款也在本科目核算。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应收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借方,预收的备料款和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贷 方。4.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 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5.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 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6.设置“合同预计损失”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当 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公式如下: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其中,完工进度是指累计完工进度。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1)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4)确认收入和费用;(5)确认合同预计损失;(6)工程完工。案例:浙江乙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向安徽的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一项建筑服务(开工和完工在同一年度),合同值为1000万元,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乙建筑公司把其中300万元的项目分包给丙公司,结算并支付分包款时,取得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乙公司自建部分成本为500万元。工程完工后办理结算并收取甲公司全部工程款1000万元。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自建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00贷:原材料等5002、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20.38贷:银行存款20.383、工程完工,收到发包方甲公司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1000贷:工程结算970.88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29.124、分包工程结算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91.26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8.74贷:应付帐款——丙公司3005、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时借:应付帐款——丙公司300贷:银行存款3006、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791.26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79.62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8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借:工程结算970.88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91.26——合同毛利179.628、将“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各明细专栏对冲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29.12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20.38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8.74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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