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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肇事后逃离,保险公司依逃逸拒赔!最终持这两条法规胜诉了

 方圆5810 2018-02-12

事件概述

  • 凌某驾驶投保交强险小面包,在十字路口不慎撞倒骑行三轮车的何某;

  • 因是夜间,凌某独自一人,害怕被对方围攻或者讹诈,另外看到对方伤情也并不严重,故直接开车走人;

  • 凌某回到家中,感觉自己的做法不够妥当,也害怕承担更严重的责任,故三个小时后前往交警队自首;随后,交警队依凌某肇事逃逸为主要理由出具,凌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 何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后期通过伤残鉴定鉴定为伤残十级;

  • 经过交警队调解,何某同意凌某赔偿六万元后放弃所有权利的主张;

  • 凌某认为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万、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这些足够赔偿何某的损失;

  • 凌某要求自己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这笔开支,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称:原因是凌某存在肇事逃逸情形!

  • 无奈,凌某将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理赔责任;

(那么存在逃逸情形,交强险或者商业险到底应否进行理赔?法院将如何审理此案?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法盾释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由以上法条可以得知:

  1. 交强险在三种情形下可以拒赔或者即使进行赔偿垫付,也可以另行向肇事方追偿!(其中没有逃逸情节)

  2.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且没有规定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进行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非保险公司)


法院判定

  • 凌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与道德伦理最低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 但肇事逃逸的情形,根据我国侵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务院的交强险条例等规定,均不认为保险人可以据此免除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 凌某与何某的调解协议所约定赔偿金额并不超过法定应当赔偿额度同时也不超过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交强险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法盾评析

以上案例当中,凌某胜诉,最终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但是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与司法界还是存在争议,因此并不是说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就一定能够胜诉!也有一些案例中,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请求,一般有如下理由:

  1. 肇事逃逸的情节相对来说,较之醉酒、无证驾驶,违法程度与主观恶性更加严重;

  2. 交强险条例已经列出低于肇事逃逸的情节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那么可以推论出恶性更大的肇事逃逸情节当然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义务!

因此,法盾在这里提醒:

  • 如果自身因为某种原因,如剐蹭后不知情离开现场等因素,造成最终交警认定为肇事逃逸;

  • 保险公司依据肇事逃逸为由拒绝理赔,那么大家其一,应当提供充足可信理由与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肇事逃逸,如不知情,已经留下联系方式,已经报警备案,离开寻求援助等;其二,即便肇事逃逸情形夯实,也应当强力争取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有争议就说明有努力成功的几率!)。

  • 另外,关于商业险部分,法律法规并没有强行性规定,而且一般商业险合同保险公司都会约定逃逸免责,因此商业险存在逃逸情形主张赔付的胜诉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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