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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审需要关注的企业会计准则

 gzcpalgvwf5dya 2018-02-12



继2014年发布了新增或修订的八项企业会计准则之后,财政部陆续发布了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四项会计处理规定,及七项新增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影响2017年年报的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影响2017年年报的新企业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第42号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该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详细内容请参见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十七)。


致同解读:


  1. 终止经营的范围。不能直接认为处置子公司就属于终止经营,终止经营应是一项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这里的经营是以报告分部为基础的。除非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2. 持有待售的范围。持有待售包括持有待分配及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是不包括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


新的第16号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并要求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新的第16号准则明确政府补助的两大特征,明确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与IFRS趋同,允许政府补助采用净额法;明确政府补助相关科目的使用,新增“其他收益”报表项目;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修改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的摊销方法。详细内容请参见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十八)。


致同解读:


  1. 后期收到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由于准则并未提供其他选择,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CAS 16.14)。


  2. 搬迁补偿款的核算。根据交易条款,搬迁补偿款可能适用解释3号或作为资产处置交易,或者可能包含政府补助。


  3. 无需重述比较报表,2017年1月1日尚未摊销完毕的政府补助应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4. 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并未改变,因此政府补助核算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非经常性损益的列报。


2018年2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应用中的问题进行了解读。关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因采用未来适用法,企业不需调整2016年12月31日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编制2017年年报时也不需调整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


(三)《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及《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详细内容请参见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五十二)。


(四)《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追溯调整。但已处置或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就投资方在权益法下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而产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如何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进行了规范。详细内容请参见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十九)。


影响2018年年报的新企业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号


2017年6月22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财会[2017]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财会[2017]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财会[2017]18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财会[2017]19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请参见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十九)。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7年4月6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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