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2月,甲公司和乙公司通过某电子平台签订了一份《APP开发合同》,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开发某项目APP。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自2016年3月起,甲公司多次以电子邮件往来形式催告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付款事宜,但是乙公司多次推脱,称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纸质合同,只是借助某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以该电子合同使用的是电子签名,区别于传统的手写签字和加盖公章,不是真正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为由,否认合同有效性并拒绝支付费用及违约金。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以案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2月通过某电子平台签订的《APP开发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通过电子方式在《APP开发合同》上签字,加盖双方公司云合同专用章,可以认定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电子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但是电子合同是否有效,除了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还要保证电子签名是可靠的,这样才能保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