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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如何降低税负?

 深度视讯 2018-02-14

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一般需要税务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筹划。具体有什么方法,转自中华财会网王桂红的一篇文字供你参考:

  (一)分开出租房产与出租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企业将房屋和场地对外出租,是有税收筹划空间的。租金是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外出租房屋及场地的企业能否节税,确定租金是关键。因为房产税只对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征税,出租场地不交房产税,所以要将对外出租房屋和场地分别核算,达到节税目的。

  (二)分开营业场所与居住房屋

  纳税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将营业场所与居住房屋分开,分别签订合同。这样,缴纳房产税时可以减轻税负。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个人将居民住房出租用于居住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此外,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征税时,房屋出租人支付的出租房 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分开房屋出租与建筑物出租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例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砖瓦厂灰窖以及各种油罐等均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

  出租人在签订房产出租合同时,对出租标的物中不属于房产的部分应单独标明,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比如出租人既出租房屋也出租场地,既出租房屋也出租机器设备,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能分别列明房屋租赁价款和非房屋租赁价款的,就只需 要就房屋租赁价款部分按12%缴纳房产税。

  企业要实事求是地进行价款划分,是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不存在风险。但是,在出租人从少缴房产税的目的出发,刻意提高非房屋出租的价款,压低房屋出租的价款导致少缴房产税的情况下,如果出租人房屋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最低租金计税价格,此时,企业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最低租金计税价格缴纳房产税。

  (四)分开设备租赁和厂房租赁

  企业租赁大都涉及房屋租赁,例如出租车间、厂房、宾馆、门面房等,根据规定,要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但往往企业出租的不仅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附属用品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把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写在一张租赁合同里,这些设施也要缴纳房产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五)分开房屋租金与代收费用

  在对个人租赁收入进行节税策划时,可以在保持实际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地降低租赁的名义收入额,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收支出。一些出租房屋的屋主,为了省事,喜欢把水电煤气等代收费用打包在房租里一起收取,这样的方式不划算。

  (六)分开房屋出租与物业服务

  目前,出现了很多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公司,他们既出租房屋也负责为出租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利用物业管理合同规避房产税的现象比较普遍。出租人可以通过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

  但是,这种筹划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即出租房一般应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且确实在出租房屋的同时也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理地利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来筹划出租房产税是合理的,但关键是这种方法在实际中往往被出租人滥用,导致恶意避税行为的发生。

  由此产生的风险有如下3方面: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最低租金计税标准是筹划的一个障碍;一般正规的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必须要取得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价格也要审批,因此,出租方刻意抬高物业管理服务价格,不仅得不到税务机关认可,还可能由于不按收费许可证收费而受到物价部门的处罚;如果出租方纯粹从逃避房产税的角度出发,没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和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就不占优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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