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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案例及解读材料——运输建筑垃圾未实行密闭运输

 我就是那条鱼 2018-02-16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07日下午19时,区城乡管理局机动巡查组巡查至青白江奔腾广场时,发现车牌为川AEXX09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实行密闭运输,执法人员及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对车辆川AEXX09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了解到车辆川AEXX09属于成都XX货运有限公司,司机名为曾某。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照片,并对当事司机制作询问笔录,当事司机也对现场情况进行了确认。成都XX货运有限公司车辆川AEXX09于2014年12月07日运输建筑垃圾时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密闭运输,不得冒载或者沿途泄漏、遗撒”之规定。当事司机曾某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不清楚自己运输建筑垃圾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行为属违规行为。

  二、案件结果

  成都XX货运有限公司车辆川AEXX09运输建筑垃圾未实行密闭运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污染特别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保证以后密闭运输,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伍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执法人员还向当事司机曾某及成都XX货运有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当事人及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学习,对其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有了清楚的认识。其所在公司也表示会加强管理,并对公司员工加强法律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杜绝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成都XX货运有限公司改正了违规行为并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后,该案件于2014年12月11日结案。

  三、案件评析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故此案适用于该条例。该案件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该案件当事司机非故意为之,且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伍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还了解到违法当事司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加强了对违法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法律知识的宣传,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使违法当事人从思想上得以转变,改变了“以罚代管”处理模式,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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