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3日,区城乡管理局执法人员青白江同心大道巡查时,发现车辆川ALXX92在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调查。车辆川ALXX92属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金某,调查时发现该车涉嫌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现场堪验、照片取证,并对其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川ALXX92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向其开具了调查通知书,告知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案件于2013年10月23日经审批立案。当事人金某拒绝配合调查,于2013年10月24日晚进入青白江区城乡管理局用刀驾在保安的脖子上,将车辆川ALXX92强行抢走,试图销毁证据。我局立即向区公安分局报案,经公安分局详细调查,确认情况属实,并找回证据车辆川ALXX92,将车辆川ALXX92移交青白江区城乡管理局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金某于2013年10月28日到青白江区城乡管理局接受调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身份证、公司法人委托金某全权处理此案件的委托书、车辆川ALXX92行驶证、金某本人身份证及驾驶证等材料。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查阅了现场勘验笔录及摄像资料,当事人对其违规行为供认不悔,认定了金某驾驶车辆川ALXX92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违规事实。 二、案件结果 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案例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恢复原状、清除污染,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的;…… ”之规定,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试图销毁证据,对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从重处罚,作出了处罚款玖仟玖佰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于2013年11月06日结案。 三、案件评析 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被执法人员查获后,其当事司机金某拒绝配合调查,并将已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当事车辆川ALXX92强行开走,可见其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毫无敬畏,同时也可以看出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对其员工的管理、培训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该案件对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从重处罚,有利于公司发现并重视管理、培训等方面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以及当事司机金某的法律意识,从而有效减少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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