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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不同路段占道

 我就是那条鱼 2018-02-18
【案由】近日靖江城管局队员巡查时发现,新建北路有人占道沿街卖鱼,遂上前制止,责令其改正,摊主李某不听劝阻,继续经营,执法人员对其做出了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辩称昨日在新西北路已被处罚过,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应再受处罚。据查李某此前确被处罚过,但执法人员并未采纳其申辩理由。
   【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分析】所谓一事不再罚,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此条文的认识首先应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予以认定。李某的第一次违法行为是一次独立的违法行为,在城管部门对其实施处罚并在其改正违法行为后终止,第二次违法行为虽具有同样的情节,但实质是一起新的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姚华峰 花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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