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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餐饮业油烟污染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我就是那条鱼 2018-02-18

“先取证、后裁决”是基本的行政程序规则。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相对人应该受到何种类型的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全面调查、收集行政证据才能予以证明。

在日常执法办案中,执法人员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才能够了解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掌握违法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并对违法性质加以确定,进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能否成立并顺利实施处罚的基础和核心,是执法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活动的中心问题,是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要求来进行,因为一旦发生行政诉讼,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证据就会转换为诉讼证据,而诉讼证据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该规定。

所以,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中要牢固树立一种证据理念——必须以诉讼证据的规则为标杆,用诉讼证据的要求来规制自己的证据思维与证据行为。只有这样,行政执法才能经得起司法审查。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循行政处罚规定的全面取证的原则,不能只获取部分事实的证据,而是应当对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要全面调查,获取相应的证据。

对于餐饮业油烟污染案件来说,其调查取证工作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餐饮业油烟污染案件调查取证需要重点把握四个环节,即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监测鉴定。

在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结合行政执法实践,以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油烟案件为例,与大家简要探讨下如何从上述四个环节入手开展油烟污染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1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是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第一步,由于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因而可以说查阅资料的过程其实就是收集书证的过程。

在查阅资料、提取书证的基础上再去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监测鉴定等调查工作,可以减少盲目性,使工作目标更为明确。

对于超标排放油烟这一类型案件,主要查阅并提取以下书证材料:

一是查看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搞清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如营业执照(含餐饮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等资料,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工商信息登记档案、餐饮服务许可档案等获取。

二是查阅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记录台账,确定运行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正常。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很重要,然而对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同样重要,安装上高效的油烟净化设备,如果不定期清洗维护,那么油烟净化设备就起不到净化油烟的效果,反而会阻碍油烟排放。对于定期清洗维护,许多省市均有明确的规定。

在浙江省,《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餐饮业户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标,并规定大型餐饮业户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中型每两个月清洗维护不少于1次,小型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及时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情况。

三是查阅当事人经营情况记录,证明其是否正常经营。

比如查看原辅材料进货台账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着明确的规定)以及向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调取水、电、气等生产经营能耗的使用情况、缴费单据等。

四是查阅投诉、举报、信访材料,用于证明案涉违法行为的来源、性质、案情、社会影响等。

这一般情况下属于执法部门自行掌握的书证材料。

五是查阅油烟净化设施的设计使用要求、产品资料等,确定当事人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六是查阅执法部门的定期检查记录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如责改决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确定之前是否存在类似的违法行为被处理过。

在浙江省,《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要求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定期对餐饮场所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和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总之,查阅资料要紧紧围绕案涉违法行为做到应查尽查,全面收集书证。

需要注意的是,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但需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2)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与案涉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的勘验、检查,其主要包括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拍摄以及制作现场勘验图三大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标排放油烟这一类型案件的现场勘查,执法人员应当选择在餐饮店营业时段进行,特别是营业高峰时段,这样才能更好地反映出餐饮店的油烟排放情况、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而且对餐饮店做油烟监测,也必须在其厨房营业运行时间段做检测。

1.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是行政执法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做的书面记录,其不仅是搜集证据、发现问题,如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的重要文书,也是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应当具备以下四点要求:

一是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对勘验当时的情况如实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

二是文字用语必须确切肯定,不能模棱两可;

三是必须是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完整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不能事后追忆;

四是为了体现公正性,勘验应当依法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一书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超标排放油烟这一类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主要是记载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证照情况 现场核实被检查餐饮店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并记录相关情况;

二是经营情况 现场勘察并记录被检查餐饮店是否在正常经营,并记录餐饮店营业面积以及厨房操作间面积、厨房操作间灶头个数;

三是油烟净化设施建设情况 现场勘察并记录被检查餐饮店集烟罩位置及尺寸、油烟排烟管道设置情况(管道直径,安装走向,高度,排气筒出口朝向等)、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位置及其品牌、规格、型号等;

四是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 现场勘察并记录被检查餐饮店油烟净化装置情况(油烟滤芯是否定期清洗、更换,是否存在堵塞、排气不畅等现象,是否能正常运行),检查排烟系统是否密闭完好,是否存在漏气、漏油等现象,检查是否存在无组织排放(如闲置停用油烟净化装置、拆除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装置因故障而无法使用、在墙体上安装排风扇将厨房油烟直接排入环境等);

五是油烟排放情况 现场勘察并记录被检查餐饮店周边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的位置以及是否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如墙面、门窗油污污染等);

六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活动情况 执法人员亮证告知、现场拍摄、绘制现场勘验图以及监测单位采样监测等在笔录中予以记录;

七是记录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配合情况 对于规模较大的餐饮单位,应当事先规划检查方案,合理进行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最后制作汇总笔录。

2.现场拍摄

现场拍摄,是指将案件发生的场所和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用摄影的方法客观、准确、全面、系统的固定、记录的专门手段,是现场勘查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场拍摄要多角度拍摄,既有反映违法事实全貌的照片,又有反映关键场面的特写镜头。

对于超标排放油烟这一类型案件,现场拍摄主要把握以下内容:

一是对被检查餐饮店厨房操作间的情况进行拍摄,如厨房操作间经营时段的场景、灶头个数、集烟罩清洁程度等;

二是对油烟净化设施情况进行拍摄,如油烟净化装置使用情况(清洗维护、运行情况等)、排气筒设置以及存在的破损、漏油等现象;

三是对油烟污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拍照,如因存在无组织排放或排气筒漏油、漏气造成店面周边地面、墙面、门窗油污污染等;

四是被检查餐饮店与周边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关系进行拍摄;

五是对油烟采样监测情况进行拍摄。

其实,从上面所述的拍摄内容也不难看出,现场拍摄的内容主要是要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最好拍摄顺序与现场勘查笔录内容的记述顺序也能保持一致),两者要能互相印证,互相补充,构成证据锁链。因而,必要时可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对现场勘查进行全过程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制作照片证据,应当注明拍摄人、制作人、拍摄时间、地点、反映的内容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应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3.现场勘查图

现场勘验图是现场勘查记录的方式之一,它是反映现场环境、现场概况和现场有关物体的形象、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绘图,是对现场勘验笔录的重要补充。

对于超标排放油烟这一类型案件,现场勘验图要根据现场勘查实际情况选择制作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立体图和现场剖面图等,做到合理布局、详略得当,突出油烟无组织排放或油烟净化设施停用、闲置以及油烟跑、冒、滴、漏等部分,如被检查餐饮店及周边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的具体位置、被检查餐饮店厨房操作间、油烟净化设施位置、排污口位置(排气筒高度、朝向)排污途径、路线和去向等。

3

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调查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调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

任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都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事项:

一是要符合总体要求:笔录应当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言简意赅、文字精炼、字迹清楚、语句通顺、标点正确,注重抓住询问内容的关键点;

二是要做好充分准备:询问前对调查问题进行必要设计,即熟悉案情,列出题纲,做好准备——案情准备、心理准备、证据准备;

三是要规范问答方式:采取一问一答格式进行,制作时“问”与“答”要分行进行,不能出现几个问题一起问一起回答的情况;多个当事人要分别单独询问;

四是要注意询问侧重: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着重注意当事人陈述的各环节与已收集到的物证、书证或其他证据能否进行相互印证,能否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五是要询问要素完备:询问方法可以按“五何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事(因)、何果)的顺序进行,问清楚“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从事了什么行为,该行为是如何实施的,并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

六是要做到用语规范:切忌随意取舍,笔录中掺杂主观推断;不用模糊性语言,也不用“也许、大概、可能”等不确定性词汇等,使用数量词要准确,对土语可采用括号作说明,或追问之后,让对方作出解释,以保持其真实意思表示等;

七是要笔录形式完备:完善笔录首尾部,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修改处的确认以及各方的签名确认等等。未经被询问人加按手印确认的增添、删除、涂改的调查笔录,被询问人有权否定其法律效力。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超标排放油烟这一类型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与义务,均在笔录中加以记载;

2.询问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如被询问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单位及职务等,与被调查餐饮店(即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3.询问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联系方式以及主要经营范围等,同时询问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相关情况;

4.询问当事人的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经营场所面积,何时投入正式营业,每日营业时间,经营场地是属于自有还是租赁,厨房操作间面积及灶头数量等;

5.油烟净化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包括油烟净化设施是否建成,油烟排烟管道设置情况(管道直径,安装走向,高度,排气筒出口朝向等),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位置及其品牌、规格、型号,污染防治设施的开始运行时间等;

6.对环境监测人员依法提取样本、油烟排放监测超标情况进行确认;

7.询问油烟超标排放的具体原因,确认当事人系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具体情形可以参阅前文所述的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几种情形;

8.询问餐饮店周边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情况以及油烟超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导致店面周边地面、墙面、门窗油污污染严重以及周边居民投诉举报反应强烈等;

9.对有无相同违法行为被要求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过等情况进行询问。

4

监测鉴定

监测鉴定,就是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对油烟排放情况委托监测单位采样监测并出具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是指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

作为处罚证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形式要求 监测报告应当是原件,必须载明监测机构的全称、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二是内容要求监测报告必须载明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同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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