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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认定

 lk281 2018-02-18
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认定。聚众斗殴不同于共同故意伤害(杀人),后者有明确的犯罪对象,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共同的犯罪对象,因此原则上都应对全部后果负责;而除了首要分子外,聚众斗殴者针对各自不同的对象进行殴斗,与自己一方中别人打斗对象的伤亡后果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只对单独或共同伤害自己打斗对象的行为负责。如果斗殴前一方明确以重伤或致人死亡为目的的,一般对于该方全部参与者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事前预谋实施斗殴,并对斗殴过程中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有概括性故意,或者在斗殴过程中,明知本方人员的行为有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仍持默认、不加制止等放任态度,则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伤害或者杀人的行为,都应对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对斗殴过程中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均有概括性认识,又相互配合,共同加害同一对象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即使能够查清造成伤亡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对没有致他人重伤、死亡故意的积极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中明确的直接责任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聚众斗殴中,各行为人共同加害同一对象,致该人重伤或者死亡,但难以查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所有参与共同加害的行为人均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裁量刑罚时,应根据各加害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程度、作用等情节,酌情适用刑罚。聚众斗殴中,伤及无辜,致人轻伤的,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致无辜群众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酌情从重处罚。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行为人的加害强度明显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并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其他加害人只对预谋实施的聚众斗殴罪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可仅对造成他人伤亡后果的一方的主犯,酌情从重处罚。实行过限的情况通常表现为两种:(1)共同实行犯明显超出了组织、策划、指挥者的故意范围。(2)在共同实行斗殴行为中,某人的加害强度明显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和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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