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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的确定标准

 我就是那条鱼 2018-02-18
【全文】



  新《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185条第1项至第6项规定,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有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第185条第7项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有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相应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由新《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认为,公司解散的内涵与特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解散并不等于公司终止。我国实行的是“先清算后终止”的立法例,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以清理完债权债务为标准。也就是说,公司解散并不等于公司终止,必须清理完自己的债权债务后,才能消灭其在法律上的人格;只要没有清理完自己的债权债务,公司就视为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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