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律师在本周二主讲的网贷机构整改课程已经收官,现奉上本堂笔记,包括四个部分内容:第一、P2P网贷监管法律体系;第二、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第三、法律意见书准备;第四、合规经营整改。 第一部分 P2P网贷监管法律体系 (一)国家与地方监管层面 网贷法律监管法律体系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银监会主要是进行业务活动监管,地方层面主要是主体监管,对于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国家层面的监管法律包括四个层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规则是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1号令),以及后续发布的各项指引、规范性文件。 所以除了国家层面的监管规则外,各个地方也配套出台一系列监管规则,目前我们统计到的有北京、福建、广东、江苏、浙江、上海,今天我们的分享是以上海的为例。 中央层面对监管的框架、主要规则基本已经确定,各地主要是对具体的问题进行细化,比如说关于上海的整改验收的要点是168个,厦门市106个,可能在要点的表述和分类上会有区别,但核心监管规则全国是统一的。 (二)银监会网贷监管的脉络
(三)网贷监管的特点 这里谈一点个人感受,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特点,对金融监管如何来保护和促进金融创新。从微观角度来说,有时会出现一些荒唐或不合理的地方,但从宏观的角度来说金融监管的水平是越来越高的。当一个新的金融创新出现时候,金融监管部门一般不会马上出台监管规则,而是任由行业充分的发展,在此期间通过领导讲话、内部意见等非正式的方式来划定红线,以防范重大风险,但不做过多过细的干预,给金融创新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也使问题充分暴露。等到行业充分发展后,监管层也积累了充分的经验后,再出台完善、详细的规则。这已经形成一种规律,网贷监管是这样,此前对私募基金、资产管理的监管也是这样。
(四)核心监管文件之一
(五)核心监管文件之二
金融部门的监管是问题导向的,效率比较高,什么问题严重就针对此出监管规则,不断细化,堵住漏洞,一开始并不追求体系的严谨和完整。这是比较务实的。
第二部分 网贷机构备案登记(上海地区为例)
(一)上海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原则 遵循“整治办函57号文”,本次备案以存续经营的网贷机构为主,从严把控、不设指标、合规一家、确定备案一家。 (二)上海网贷机构备案的依据 1、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沪金融办[2017]226号)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尚未发布) 4、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编写指引(尚未发布) 5、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编写指引(尚未发布) 6、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公安网安部门“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申请指引(尚未发布) (三)上海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进度安排 1、网贷机构:原则上于2018年3月底之前完成规范整改工作、向注册所在地区整治办提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个别情况极其复杂,整改难度大的机构最迟应于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2、区联合整改验收小组:先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格并申请备案登记的机构进行、公示,并及时将初步整改验收结果等情况报市联合整改验收小组审定。 3、市联合整改验收小组: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于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登记工作,对于难度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应于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四)上海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流程
(五)上海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第三部分 法律意见书的准备
(一)法律意见书的框架 (二)具体核查重点
第四部分 合规经营整改 (一)运营条件 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删除“冲突业务” 注册资本:有一定比例的实缴资本,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营业场所:有一定面积;实际经营与“注册地址”相一致 从业人员:配有一定人数的从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具有从业经验 平台运作:具有使用APP运作的权利 服务器等设备:配有关键设备,且权属明晰,合理管理 (二)股东高管 股东适格: 股东信用、股东涉诉、股东犯罪 真实股东:股权代持 股权明晰:间接持股、交叉持股、委托持股 实际控制:决策权+管理权 高管适格:高管信用、高管涉诉、高管犯罪、高管从业经验 高管兼职:可否兼职;关联企业&非关联企业 (三)业务红线 禁止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不得“以自己名义”,不得“融资自用”,特定关联方参照适用,其他关联方要披露。 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先行归集”(自行或通过第三方)✖ ,“混用” ✖ ,“挪用” ✖ 。 、 禁止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代偿/回购”✖ ,“风险准备金” ✖ ,反担保✖,特定关联方“担保承诺” ✖ ,例外情形充分披露。 禁止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子渠道以外的方式 “推介项目、获取资金 ” ,包括楼宇、地铁等物理场所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 禁止违规发放贷款 :不得“直接放贷”,不得通过关联方“放贷”,不得先有资金再找具体项目 。 禁止拆分融资项目的期限(期限错配) :“长拆短” /“短搭长” ✖ , “活期产品” ✖ ,通过“债权转让”使风险在出借人中流转✖ ,合同约定例外情形。 禁止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 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自行发售”/“代销”“理财产品” ,不得宣传或实质开展“理财”,不得未经许可为其他金融机构开放端口、进行宣传。 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平台上形成的债权或平台外部形成的债权,均不得通过平台或通过平台对接地方交易所等进行转让;“超级放款人”/“净值标”/调整原始收益率✖;“合理”的债权转让除外。 (四)制度保障 融资项目审核制度:制定和执行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 分类的制度、包括单一融资项目募集期设置<=20天。>=20天。> 防范欺诈制度:能起到防范欺诈,发现欺诈以及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的作用。 反洗钱和反恐怖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制度、措施 。 客户实名注册制度:可与其他制度融合。 信贷集中风险防范制度:自然人<=20万;法人>=20万;法人><> 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测评机构的专业资质要求、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管理制度,信息记录保存制度(5年)、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等。 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 公司出借人保护制度:包括风险提示、风险评估、分级管理等 。 公司章程:如为股份公司,还要制定三会运作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系统保障 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 分类。 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依法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客户实名注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网络安全,包括数据防火墙、加密、灾难恢复、保存和备份等。 客户以及交易信息采集、披露和管理等 (六)借贷双方保护 未经出借人授权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禁止代出借人选择出借项目、同意出借条件等(包括未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开展“自动投标”等业务)、未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尽职评估、分类管理:相关合同协议、风险揭示书 中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并经出借人确认;对出借人进行审核评估和分级管理。 未对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尽职评估:以醒目方式提示借款人利息及相关费用收取规则、禁止性行为及违约后果等,需借款人确认 ;对借款人审核评估。 未能合法、安全地采集、处理及使用出借人、借款人信息 :制定相关制度、 不得违法采集、使用、删除、篡改、泄露、传播、买卖、向境外提供等。 未开展资金存管:合作银行资质、属地化要求、符合“银监办发21号文” (七)信息披露 1、范围:备案信息、组织信息、审核信息(10th)、每月运营数据报告(5th)、借款人及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48h)、消费者咨询投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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