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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实名办税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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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在总结基层经验的基础上,省局研发了实名办税信息系统,并在嘉兴市、杭州市上城区、杭州市大江东经济开发区、长兴县等地进行了试点。根据省局工作部署和试点推进情况,省局决定于2017年10月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实名办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实名办税工作扎实推进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实名办税实施方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实名办税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总局“放管服”改革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打击发票虚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快税收征信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国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坚持“转变职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立足浙江国税工作实际,依托实名办税系统,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实名办税,切实提升税收法制、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和信息技术的现代化水平,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

(一)夯实基础,稳固税收风险防控体系

通过实名办税,建立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下同)信息和影像库,对身份信息进行识别和验证,记录涉税行为痕迹,降低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办理涉税事项的可能,打击骗购发票虚开等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守信者畅通,失信者受限,不法者震慑”,有效预防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二)创新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实名办税,创新管理手段,在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办事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通过分析纳税人实名办税信息,及时响应纳税人服务需求,合理安排服务资源,持续提升纳税服务的实用性和精准度。通过实名办税降低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涉税事项的可能,有效保护守法诚信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确保简政放权成果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

(三)营造环境,推动办税人员素质提升

通过实名办税,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涉税代理服务整体素质进行客观评价,分析办税人员、涉税代理服务公司的办税动态信息和外部系统信息,对办税人员、涉税代理服务公司进行评级和分类,进一步推动办税人员能力的提升,促使办税人员主动文明办税,营造办税服务厅规范有序的环境。通过数据分析,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学习和培训,创新手段管理办税人员队伍,提高办税人员、代理涉税服务的整体业务素质。

(四)促进遵从,推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

通过实名办税,厘清纳税人与其办税人员之间委托授权关系,强化法定代表人税收主体责任意识。还责于纳税人,充分发挥信用导向作用,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实名办税的内容

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经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和聘任的办税人员、购票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

(一)业务流程

(1)信息采集: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所采集的数据存储进实名办税系统数据库;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身份证件信息(姓名、类型、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2)信息变更: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后,若已采集的纳税人办税人员信息发生变动,则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重新采集或变更,信息变更须到主管国税机关现场变更;

(3)实名验证:办税人员在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需通过身份验证(身份证原件),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

(二)信息采集和验证方式

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方式有以下二类:

1.现场采集和验证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办税人员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才能完成信息采集和验证,如果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在信息采集时还需出示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对于需要领购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如其法定代表不属于现有纳税信用等级为A、B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范围由省级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掌握),税务机关应在其法定代表人到税务机关现场采集实名办税信息时,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

2.网络采集和验证。网络采集适用于纳税信用等级为A、B类纳税人以及相同法人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省局将根据各地推广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在网站上公布。网络采集方式省局将随新版电子税务局一起推广完善。

三、实名办税的推行步骤

实名办税工作推行分两个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为推行过渡期,2018年1月1日开始为正式实施期。

(一)推行过渡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进行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关键纳税人的关键业务实名办税。

1.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

对10月1日后新办的纳税人,各地须逐户进行纳税人实名信息的采集。对存量纳税人,应在过渡期内完成纳税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工作。各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各地的办税服务厅管理等情况,在过渡期内妥善安排采集进度。

2.关键纳税人的关键业务实名办税。

过渡期内,关键纳税人关键业务需进行实名验证后,方可办理。

关键纳税人包括

(1)2017年10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纳税人;

(2)被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的纳税人;

(3)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4)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确定为四类的纳税人;

(5)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风险企业。

关键业务包括: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2)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费)种认定;

(3)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限额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缴销等发票类业务的;

(二)全面实行实名办税阶段(2018年1月1日开始)

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前来办理涉税业务时须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办理涉税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行实名办税是商事制度改革后,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诚信纳税体系、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实名办税的重大意义,加强实名办税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征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信息中心、货物与劳务税部门、财务部门、办公室负责人组成的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统筹实名办税的推行工作,指导开展实名办税推广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工作方案应包括部门分工、职责和各项工作具体推广进度表。各级实名办税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省局反馈推行中的问题和建议,研究解决推行工作过程中的重大政策和管理问题等。

(二)明确职责,紧密协作

实名办税推行工作牵涉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和部门要结合当前重点工作,制定周密计划,明确职能责任,量化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税源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存量纳税人的信息采集时间和进度,及时宣传和告知实名办税相关政策公告。办税服务厅承担信息采集工作,各单位主办税服务厅的采集工作应合理安排采集场所,原则上应采用离厅采集方式,合理调配办税服务厅资源,确保实名办税采集有计划、分步骤完成推行工作。

(三)强化培训,大力宣传

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实名办税流程和软件操作的培训,提高对实名办税业务的熟悉程度,避免因操作不熟练影响业务办理。省局将对外统一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各单位也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以及办税服务厅现场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争取政府、各级部门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管理,防止舆情。各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优化完善办税服务厅应急预案,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效防范和有效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实名办税顺利推进,及时监控舆情发生,为上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及时反馈推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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