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地税发票没有用完,能否同时使用国税发票?
不能。税总函〔2016〕192号文件规定:“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2、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如何确定?
一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特别规定: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房地产开发企业简易计税方法项目选择问题
房地产企业可按项目确认其适用的计税方法,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4、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差额普通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待开具全额发票时,对预收款的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具体开票方式如下:
第一步:编辑商品名称:
进入系统设置——商品编码——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双击左侧不动产文件夹选择相应项目——选择“增加”进入编辑界面——在商品名称栏填写项目名称和地址、税率选择3%——点击“确定”添加商品名称
第二步:填写发票信息:
进入发票管理——发票确认窗口选择“差额征税”的征税方式——差额设置中填写销售额和扣除额:
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填写票面信息:
(1)购货单位可填写两个购买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第一个人身份号码,在备注栏填写第二个人姓名和相应身份证号
(2)货物和劳务名称栏点击“…”选择之前添加的相应商品名称
(3)单位:平方米
(4)数量:总面积
(5)单价为自动显示,与实际单价不符,在备注栏中写明实际单价
(6)税率:3%(票面显示为)
(7)备注栏:填写“预收款”字样、不动产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登记时地税生成的编号)、另一个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以及其他与发票栏目不符的内容。打印后,票面会自动生成校验码和差额征税字样及扣除税额。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免税项目,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注意:计算单位为面积。
6、房地产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收取预收款,已经缴纳营业税,但是未开具发票,在开具全额专用发票时如何处理?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在开具的专用发票金额中,只能包含缴纳了增值税的售房款金额,对于已经缴纳营业税部分采用差额开票方式予以剔除。
7、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9、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不可以。
10、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可以。
11、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2.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
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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