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地成本怎样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假如: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100万元,其对应的增值税=100÷(1+11%)×11%=9.91万元。
请问:这9.91万元是冲土地成本还是冲收入?会计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9.91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9.91万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
抵减的销项税额应并入当期所得征税,因会计上已冲减营业成本,故无需作纳税调整。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照土地的实际成本100万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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