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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LEON波格 2018-02-23
骗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关于设置“骗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的法律建议
----武雷----
笔者在长期的案件实践工作中逐渐发现有一种现象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就是刑法在规定各种诈骗罪的时候,只考虑到受骗者是单位或者个人,而没有考虑到会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司法等机关)。只考虑私权利是骗取对象,而没有考虑公权利也同样会成为骗取对象,同样会为行为人创造非法利益。在国家机关所拥有的公权利成为行为人骗取的目标时,国家机关实际上就处于受害人的地位,它被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和国家权威。由于刑法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各种各样弄虚作假欺骗国家机关的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制裁,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破坏国家机关权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这种现象日益蔓延,严重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败坏社会风气,危害性日益严重。下面举出笔者遇到的两个案件,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述问题作一说明。
·案例
1、一家公司的大股东伪造其他股东的签字制作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利用工商机关作变更登记时只履行“形式审查”的义务,骗取工商变更登记,剥夺了其他股东的股权。在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中显示其他股东名下的股份已经变更到他人名下,等该股东发现时股权变更已成事实,该股东为主张公司大股东侵权,索回自己名下的股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案件公安机关通常都按经济纠纷处理)经过法院长达两年的审理,确认该变更行为无效,股份受让方应将股权返还该股东。而法院的判决并不能直接对工商部门发生效力,是否予以变更还需要工商部门审查决定。由于工商部门对错误变更行为也有责任,且存在追究责任问题,因此对撤销原变更行为并不积极。受害股东迫不得已,在民事诉讼胜诉后,还要拿着法院判决去向工商机关要求将工商登记变更回以前的状态。而由于工商部门长时间的审查决定过程,股东的股权无法行使,甚至担心这期间公司会发生其他重大变化,不得已而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看似如此复杂的一个案件,实际上就是由于公司大股东一开始对工商部门的欺骗行为造成的。本案的实际受骗人是工商部门,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国家权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诚信体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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