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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十大热点问题
2018-02-24 | 阅:  转:  |  分享 
  
金融业营改增十大热点问题作为5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的金融行业,虽然热度不比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但却与我们日常经济往来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整理
了金融业营改增中十大热点问题,供伙伴们参考学习。什么是金融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什么是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
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
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
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
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
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
什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
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
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
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2016年1
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
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8)金融同业往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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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郭东gd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