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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不年检后果到底有多严重?

 anyyss 2018-02-24


        2013年,陕西律师刘某的律师执业证未参加2012年度考核进行注册年检,但以律师身份代理刑事案件,并向委托人承若只要给被害人退赔后再拿35000元就可以将案件在公安机关消化,取得信任后,再次虚构“事情进展了”让委托人汇款3万元,期间刘某私刻律所印章使用,最终因嫌疑人仍旧被捕,委托人告发而案发,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2年6个月。

        判决书指出:“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一律无效,不能再执行律师职务。……刘孟龙在不具有律师身份的情况下,以律师名义给他人代理案件或者进行法律咨询,都是违法行为”


        经查阅发现,“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这句话翻遍2008年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也没有发现,唯一有点关联的是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再看,2009年9月21日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12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其也只规定应当进行年检,而未规定没有年检的后果就是不能执业!


        那么这句话到底来自哪呢?继续查阅文件发现,1996年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不过所幸的是,2009年2月26日出台的《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第9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号 ) 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除了这些正式的法律法规外,小编还发现,2015年6月,全国律协向民政部的答复函,也已明确不存在不缴会费、不年检就不能执业的可能!有图为证:

 

        那么,律师不经考核年检,到底是什么后果呢?我们看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怎么规定的。


        《规则》第二十一条: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规则》第二十二条: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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