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鉴证报告的出具 (一) 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 1.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4.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5.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确认审核事项的具体金额。持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对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予以说明,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意见,并详细说明审核事项可能对鉴证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逐项阐述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或描述审核事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逐项阐述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 6.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 (1)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3)注明报告日期。 (二) 鉴证报告的分类与适用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完全可以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以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2) 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因税法有关规定本身不够明确或经咨询税务机关后理解该项政策仍有较大分歧,或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对上述涉税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后,可以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3) 3.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纳税申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4) 4.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对该企业编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不能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5) 附件1: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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