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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风险防范建议

 昵称46712677 2018-02-27

      

       现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替代性或者补助性岗位上用派遣的用工方式,大多数企业都是考虑到这种用工方式可以规避一些企业的用工风险,但往往忽略了这种方式存在的风险,与用工单位之间仅口头约定,不签订任何协议,直接导致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申请仲裁的情况越来越多,且很多时候会要求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在律师的众多顾问单位中,会审理大量的派遣协议等劳动相关的合同,下面就为使用这种用工方式的企业,总结如下风险防范建议:

1、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对派遣岗位、工资支付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发生工伤责任承担主体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用工单位就以上问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议保留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要求派遣员工签写派驻人员身份确认单。

3、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年终奖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以及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员工。安排年休假后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4、提前与派遣员工约定加班的认定方式及加班费的计发标准。 

5、至少保留两年的考勤记录,作为加班费争议及相关工资争议、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等方面的证据。

6、若由派遣单位代发工资的情况下,应当就工资的结构、数额等要求派遣单位及派遣员工进行确认,避免派遣单位少发、漏发,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

7、用工单位在派遣员工入职时即向其公示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8、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调岗要举证证明该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9、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工伤等事实,用工单位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由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10、在派遣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应当积极搜集派遣员工的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在将派遣员工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前用工单位应先通知派遣单位,并及时对违纪的派遣员工做出处理。

11、出现法定情形时,用工单位如应当依法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辞退。《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的情形、条件和具体通知方式,并明确约定与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承担主体。

      上述风险都是存在在真实的案例中,且很多时候由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不明,而造成被动的诉讼局面,故,希望企业能够在用工的同时,加强相关合同的拟定、修改等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聘请专业律师作为保驾护航的法律武器。只有稳定了内部员工,才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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