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棚户区改造还是修路拆迁,又或是边角地整治等等,都只是征收拆迁的名目,师出有名才好干活,才好确定是谁来干,怎么干。至于赔偿上有什么区别,我只能说一般来说差别不会太大,只是补偿方式和名目不一样。 拿一般征收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例,一般征收项目要求征收范围内的规划用途必须为公共利益用途,就是590号令规定的七种用途内,不能跨用途,实施单位必须是非营利为目的的单位,资金来源是政府财政,立项等审批手续都在市县级同级部门之内,在程序的履行上较为简单。 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规模、建成年代、现状有准入门槛,可以引进社会资本,征收拆迁范围内可以包含一部分的回迁房地块和平衡资金地块,立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 两个项目类型可以由同一个单位进行实施,但是两个项目的程序不一样,棚户区改造项目有一些特殊的环节要求,比如,需要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经统计人大会议讨论通过,要征询百姓改造意愿,预签协议需要达到比例等等。 正因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程序上比较麻烦,实现上比较困难,所以,一般在补偿标准上会略高于一般征收项目,但是也会考虑区域的整体大平衡,会高一些,但也不会高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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