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是以一种法律合同的形式实现的。既然是合同,就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涉及到《合同法》和《保险法》,因为保险也是一种家庭财产,保险赔款也是一种收入,所以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法》和《婚姻法》。 不同的保险合同涉及到法律知识也不一样,客户需要了解这些知识,我们就得能够讲明白这些知识。 我们说过,保险销售的逻辑就是“诱之以利、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绳之以法”。
所以,我们要想走向高端市场,服务高端客户,就需要丰富的财税、法律等相关知识,才能获取客户的信任,才能卖出去大保单。 02 客户的许多拒绝问题,也都是需要我们有理有据地去解答。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有人会以为救助比例是90%、80%,这不是有损失了吗?要仔细看,是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而受让公司不能更改原有的保险合同,所以客户的保单保证利益是不受影响的。 03 当然我们还要通过学习《保险法》明白保险公司的整个经营都以安全稳健为主,比如要提取保证金(97条)、责任准备金(98条)、公积金(99条),办理再保险(105条),这些都是要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措施。 比如曾经有一个客户拿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仔细阅读条款,发现了一个问题,就不签回执,要退保。问题是这样的: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达到全残的标准,也会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全残的标准定义如下: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双耳永久失聪; (3)永久失语; (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客户一看,就有了疑问,是六条都具备才叫全残还是一条就可以呢?确实会产生歧义。 代理人问我怎么办,我就查到了《保险法》第30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告诉客户发生纠纷时要作有利于客户的解释,就是一条具备就算全残,属于正常的理解,六条都具备是不合情理的。其实《保险法》的第30条是按照《合同法》的第41条的原则进行阐述的。 04 我昨天做了一个专题《夫妻离婚了,还可以做对方的保险受益人吗》(☜超链接),里面谈到了如果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就得优先偿还债务。 有人就问我说,不是保险可以避税避债吗?为什么要偿还债务呢?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认真学习的原因。 我们不能简单地、笼统地说保险能避税避债,必须讲清楚什么情况下、什么保险,能避什么样的税、什么样的债。不然,我们仅凭着道听途说的信息,就胡乱宣传保险的功能,必然造成误导、引起纠纷,对客户也是不负责任的。 05 最后,我要强调一下,法律就是一个规定,为了避免歧义,就尽量严谨,所以就会很生涩,但是即使这样,还是会有许多不同的理解,所以就会不断在实践中出司法解释,不断地完善相关的规定,减少歧义。 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就要执行法律规定,不能凭着“我理解、我认为”去判断。法律的制定会尽量考虑情理法兼容,但是又做不到让人人满意。法律,就是一个处理纠纷的规则,没必要带入过多的个人情绪。 语音主编 | 高小琴 范国如 文字主编 | 刘姝婷 李丽红 总编 | 张小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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