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绍兴晚报 原标题:结伴游泳一人不幸溺亡,亡者家属向同行者索赔!绍兴的法院这样判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7名成年男子结伴游泳, 其中1人不幸溺水身亡, 6名男子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如果要,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近日,柯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最终法院判决6名被告 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中两人作为邀请死者游泳的人, 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其余4人作为同游者, 各承担0.5%的赔偿责任。 (图文无关) 案由: 同事结伴在水塘游泳, 不幸溺水身亡 死者左某与6名被告都是绍兴某纺织印染公司的员工。去年8月25日中午,屈某、薛某两人相约,趁着午休时间一起外出游泳。随后两人又邀请了王某、左某。出行前又遇上了本就打算出去玩的谢某、秦某、张某3人,于是几人决定一起去游泳。 7名大人带着3个小孩先后出发,到了柯桥区滨海工业区(马鞍镇)湖安村安东自然村老炮厂内的池塘。因屈某、王某、薛某曾在此地游泳,到达目的地后,王某对池塘内的深水区、浅水区进行了提醒。 起初大家都在浅水区,随后屈某、薛某以及死者左某游到了深水区。十几分钟后,王某发现左某不见了。几人连忙安排3个孩子上岸,然后分头在池塘及周边大声呼喊,但始终未找到左某的踪影,便报了警。警方搜救后,在池塘深水区中发现了左某,他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左某的家属将6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约64万元。左某家属认为,左某是在6名被告的邀请下,前去水塘游泳,几人理应在游泳过程中互相照应。但事发前6名被告均未准备救生器材,且在游泳过程中,未及时关注左某的情况,应当为其溺亡负责。 6名被告及他们的律师辩称,参与游泳的7个大人和3个小孩都不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而是凑巧碰到后一同前往游泳。在游泳前,其中一名被告王某已告知深水区、浅水区的相应位置。此外,在发现左某不见后,其余6人立即展开积极搜救,又及时报警。因此,他们6人既无照看左某的义务,事后也不存在过错,不需要对此负责。
说法: 明知危险贸然入水 应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作者:记者 杜珊珊(图片来自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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