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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在绍兴游泳溺亡,结伴6人被索赔64万!

 cxag 2018-02-28

来源:绍兴晚报

原标题:结伴游泳一人不幸溺亡,亡者家属向同行者索赔!绍兴的法院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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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成年男子结伴游泳,

其中1人不幸溺水身亡,

6名男子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如果要,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近日,柯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最终法院判决6名被告

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中两人作为邀请死者游泳的人,

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其余4人作为同游者,

各承担0.5%的赔偿责任。

    (图文无关)

  案由:  

  同事结伴在水塘游泳,  

  不幸溺水身亡  


  死者左某与6名被告都是绍兴某纺织印染公司的员工。去年8月25日中午,屈某、薛某两人相约,趁着午休时间一起外出游泳。随后两人又邀请了王某、左某。出行前又遇上了本就打算出去玩的谢某、秦某、张某3人,于是几人决定一起去游泳。


  7名大人带着3个小孩先后出发,到了柯桥区滨海工业区(马鞍镇)湖安村安东自然村老炮厂内的池塘。因屈某、王某、薛某曾在此地游泳,到达目的地后,王某对池塘内的深水区、浅水区进行了提醒。


  起初大家都在浅水区,随后屈某、薛某以及死者左某游到了深水区。十几分钟后,王某发现左某不见了。几人连忙安排3个孩子上岸,然后分头在池塘及周边大声呼喊,但始终未找到左某的踪影,便报了警。警方搜救后,在池塘深水区中发现了左某,他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左某的家属将6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约64万元。左某家属认为,左某是在6名被告的邀请下,前去水塘游泳,几人理应在游泳过程中互相照应。但事发前6名被告均未准备救生器材,且在游泳过程中,未及时关注左某的情况,应当为其溺亡负责。


  6名被告及他们的律师辩称,参与游泳的7个大人和3个小孩都不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而是凑巧碰到后一同前往游泳。在游泳前,其中一名被告王某已告知深水区、浅水区的相应位置。此外,在发现左某不见后,其余6人立即展开积极搜救,又及时报警。因此,他们6人既无照看左某的义务,事后也不存在过错,不需要对此负责。

    

  说法:  

  明知危险贸然入水  

  应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作者:记者 杜珊珊(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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