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壤环境标准值问题的回复 2018-02-28 来信: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针对住宅等敏感用地的土壤污染物筛选值,展览会用地的标准又比较严格(且根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征求意见稿)》,展览会标准也即将废止),在目前标准空缺的情况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北京地方标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非北京地区)作为参考性判定标准,是否有合理性? 回复: 一、《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正在制定过程中,《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尚未废止。 二、北京、上海、浙江、重庆、广东(珠三角地区)等地根据本地区的土壤性质、水文地质条件、用地方式等特征,已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其他地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能否采用上述各地的地方标准作为参考性判定标准,应依据当地规定和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 相关文件扩展: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 HJ 350—2007 2007-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确保展览会建设用地的环境安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规定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项目、限值、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本标准选择的污染物共92项,其中无机污染物14项,挥发性有机物2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47项,其他污染物7项。 本标准适用于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本标准为暂行标准,待国家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实施后,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节选: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及地方土壤标准均已收录至“环评云助手”App 来源:环保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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