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债权债务案件中,债权人讨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送《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申请支付令法院才应当受理呢? 1法院受理的支付令申请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上述条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2支付令申请书如何写?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写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和数量)。 事实和理由: ……(写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事实、证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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