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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例----5

 神形兼备 2018-03-02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议书 常城行罚决字[2016]第508070号

当事人:周某,男

经查:2016年9月22日14时15分,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中队执法人员在朗州北路执勤时发现:一辆满载渣土的工程施工车辆(湘JZ007X)未按《常德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指定的时间段(19:00-次日06:00)运输渣土,涉嫌违章。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调查,当日调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杨希、沈雯发现涉嫌违章车辆(湘JZ007X)后,当即现场拦获,向其出示了两人的有效执法证件(湘09003200230、湘09003200276),告知其违章事实并说明其理由及依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施工车辆在行驶运输渣土的过程中未按指定时间运输渣土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违章事实;

3、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即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三组证据分别交当事人周某确认并签名。2016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对拟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述三组证据进行了质证。

当事人因工程施工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行驶,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第二次违章(施工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行驶),执法人员拟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处罚。2016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周某送达了常城行罚告字(2016)第5080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常城行罚听字(2016)第50807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在本案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了《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等证据,当事人周某均签名予以了确认。2016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周某对拟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述三组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周某对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局决定依法采信上述三组证据,且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因工程施工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章事实有《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鉴于当事人为第二次违章(施工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行驶),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到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分行紫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杨希、沈雯

2016年10月17日

(公章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城管罚决字〔2016〕531001号

被处罚人邹某,男,汉族

2016年10月19日09:05左右,当事人邹某驾驶湘JZ023X环保渣土车在德山南路三一附近运输土方过程中,非密闭化运输,沿途撒漏渣土污染路面,影响城市市容,涉嫌违法。我局当日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收集了以下证据:

邹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车辆沿途撒漏污染路面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邹某JZ023X环保渣土车在德山南路三一附近运输土方过程中,非密闭化运输沿途撒漏污染路面的违法事实。

我局还对以上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邹某没有异议。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邹某沿途撒漏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邹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邹恺葳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听证。鉴于当事人系未经审批私自运输土方沿途撒漏渣土污染路面,污染面积较大,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邹某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的处罚。

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6年10月21日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城行罚决字[2016]第508071号

当事人:刘某,男

经查:2016年10月8日11时08分,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中队执法人员在紫缘路执勤时发现:一辆满载渣土的工程施工车辆(湘JZ011X)未按《常德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指定的时间段(19:00-次日06:00)运输渣土,涉嫌违章。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调查,当日调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杨希、沈雯发现涉嫌违章车辆(湘JZ011X)后,当即现场拦获,向其出示了两人的有效执法证件(湘09003200230、湘09003200276),告知其违章事实并说明其理由及依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施工车辆在行驶运输渣土的过程中未按指定时间运输渣土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违章事实;

3、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即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三组证据分别交当事人刘某确认并签名。2016年10月8日,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对拟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述三组证据进行了质证。

当事人因工程施工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行驶,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第二次违章(施工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行驶),执法人员拟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的处罚。2016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刘某送达了常城行罚告字(2016)第5080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常城行罚听字(2016)第5080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在本案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了《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等证据,当事人刘某均签名予以了确认。2016年10月8日,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刘某对拟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述三组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刘某对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局决定依法采信上述三组证据,且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因工程施工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章事实有《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鉴于当事人为第二次违章(施工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行驶),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以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到中国工商银行常德紫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杨希、沈雯

2016年11月2日

(公章)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城管罚决字〔2017〕520203号

被处罚人:彭某,男,汉族

2017年2月13日14:50左右,当事人彭某驾驶湘JZ005X渣土车在新罗路运输渣土过程中,非密闭化运输沿途撒漏渣土污染路面,影响城市市容,我局当日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收集了以下证据:

彭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行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车辆沿途撒漏污染路面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彭某湘JZ005X渣土车在新罗路运输渣土过程中,非密闭化运输沿途撒漏污染路面的违法事实。

我局还对以上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彭某没有异议。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彭某未启用覆盖装置撒漏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彭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鉴于当事人系第一次未启用覆盖装置撒漏污染路面,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彭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彭某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处罚。

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常德分行德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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