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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改革启动:证监会“下放”决策权 市场化标准将更严

 晚上点灯 2018-03-03
       2018年3月3日               来源:第一财经
摘要
退市制度的新一轮改革,正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趋向严格。3月2日,证监会宣布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日。这距离上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启动刚刚过去三年多时间。

  退市制度的新一轮改革,正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趋向严格。

  3月2日,证监会宣布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日。这距离上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启动刚刚过去三年多时间。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此次退市改革的一个突出内容是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实《证券法》关于由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退市这一规定,重在提升退市制度的现实操作性。

  退市与上市,是资本市场两端的基础性制度,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2014年的《退市意见》对上市公司退市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遭遇较多障碍。

  此次修改退市规则,意在通过调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强调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加大退市执行力度。

  “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特别是2014年退市意见发布以来,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证监会表示,在总结此前规则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落实《证券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也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重要作用。此次修改,首先是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

  新规将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且这次对《退市意见》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情形时的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因此,删除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

  “后续工作中,证券交易所将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程序等事项,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证监会表示,新规依然将实行新老划断。

  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新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定。

  证监会还表示,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内在可持续发展基础,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下一步工作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贯彻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证监会称,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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