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都市现场(jxtvdsxc)综合北京生活 如有引用请在文首注明全部来源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特别是有借条等凭证的,法院起诉有借条为,证要钱并不难。但有一位姓赵的男子借给朋友20万元,不仅朋友不认账,法律竟然也不支持他的诉求。 据了解,当初何某以支付购房首付为由向赵某借了20万元,并写下了一张欠条。之后赵某家里急需用钱便催促何某还款,没想到对方不但不还钱还拒绝与赵某联系。 无奈之下赵某只好将何某起诉到了法院,令人没想到的是法院并没有支持赵某的还款诉求。 原来一切的问题都出在何某当初给赵某写的是“欠条”而非“借条”,而“欠条”的诉讼时间起算点是出示借条落款日期为起算三年有效。也就是说欠条上标注的时间是“2011年3月27日”,如果诉讼时间超过了2014年3月27日则不再受法律保护。不同的是“借条”的诉讼时间起算点是由债权人主权权力之日为起算点。 GIF 现场鸽碎碎念 由于一个小小的疏忽 自己好意借出的钱要不回来 希望各位在借钱时 一定要写下完整有效的借条 避免在主张自己权益时 让老赖有机可乘 点个大拇指 按一下1分钱 举手之劳 快来赞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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