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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质量问题但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有权减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章

 民商事裁判规则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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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刘佳佳 瞿永山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两高疑难案件律师团队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主编出版的《建设工程纠纷裁判规则》,撰稿人:唐青林、李舒、刘佳佳、瞿永山。

一、裁判要旨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明确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但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二、最高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观点(2个)

(1)案例一:关于案涉工程的返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明确向承包人发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就施工质量问题予以更换,以满足使用要求,但承包人未予以更换。发包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在承包人拒绝返修的前提下,其实质即是对不合格工程进行维修、返工所需的费用。法院据此认定发包人可建设支付工程价款。

(2)案例二:根据已经查明的案情事实,承包人吉源公司所施工的案涉工程存在6处施工不符合设计图纸的情形,吉源公司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者支付相应修复费用。法院据此认定发包人永信公司有权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三、最高法院就该类案件的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案例一: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大连东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2013)民申字第570号]

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存在的的质量问题,诉讼前,大连置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曾向广东安装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整改,并于2004年7月10日,就玻璃钢风管问题明确要求予以更换,以满足使用要求。广东安装公司未予更换。诉讼中,大连置业公司以反诉的形式要求广东安装公司就其返工所需费用予以支付。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驳回了广东安装公司要求支付下欠工程款2410718.77元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大连置业公司要求支付返修费用3332098.2元的反诉请求。发包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在承包人拒绝返修的前提下,其实质即是对不合格工程进行维修、返工所需的费用。本案中,广东安装公司要求支付的下欠工程款是2410718.77元,对工程返修所需费用是3332098.2元,返修费用已超过下欠工程款921379.43元。在广东安装公司认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返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驳回广东安装公司要求支付下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二:长春永信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00016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吉源公司是否应当对施工工程不符合设计图的部分承担修复义务。

本案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永信公司在工程因停工交接后一个月内即与监理公司共同出具交接质量缺陷及维修费用扣款明细表,表明了永信公司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时提出了异议。依据一审法院委托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检测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作出的《嘉柏湾6号楼局部加固方案》及吉林正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证明吉源公司所施工的案涉工程存在施工不符合设计图纸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吉源公司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者支付相应修复费用1797450元。鉴于本案在尚欠工程款中已经扣除质保金623946.96元,应首先以质保金抵扣修复费用。故二审判决吉源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本案争议工程进行修复或支付修复费用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吉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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