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正在审理当中,对于具体案情不宜妄评。但是,同是法院人,眼见同仁身陷囹圄,无论原因为何,终究做不到事不关己,漠然冷对。毕竟,莫兆军一案教训深刻,错案追究魅影徘徊,同为手操裁判权之人,谁能保证下一个被追究的不是自己? ☞ 看这里:“惩戒”思维下的法官之殇(一)——莫兆军案再回首 枉法裁判,总要从错案说起。否则,追责便无依据。何为错案?这真的必须弄清! 最高法院胡云腾大法官对于刑事错案有过这样的表述,“错案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案件”,并说,“关于错案认定的程序,依据刑法及刑诉法的规定,主要靠申诉、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是否为错案的最终认定权必须在法院,当法院内部认识不一致时,那就在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 看这里:胡云腾:到底什么算是错案?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是什么? 胡云腾法官说的是刑事错案,对于民事错案的认定,应该也没有什么分别。 本文关注的王成忠法官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为错案的。下面是王成忠法官所审理民事案件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裁定: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4民监1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郭长兴,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永贵,男,1958年2月5日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 原审第三人:李国辉,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 二审上诉人郭长兴与二审被上诉人郭永贵、原审第三人李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吉04民终4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魏业华 审判员 齐 迹 审判员 吴 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海龙 庭审视频中,公诉人出示了上述裁定,但是并未出示反映再审案件结果的裁判文书。从王成忠法官的质证意见来看,该案再审程序应该尚在审理过程中。 依据启动再审程序的裁定能不能认定为错案?我们可以从现行法律规定中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有如下规定:
如果感觉以上内容仍不明了,下面这份在本次司法改革浪潮中制定的文件告诉我们,以下这些,都不是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二十八条:
何况,本案所涉及的再审民事案件尚未审结! 但是,无论怎么说,本案刑事诉讼程序还是启动了!(怎么就立案了呢?) 当车轮碾压过来时,就不得不面对。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民事枉法裁判罪?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在我们怀着“怎么就立案了呢?”的疑问检视相关刑法条款时,我们发现与行政、民事枉法裁判罪列入同一刑法法条的,是这样一个罪名:枉法追诉、裁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与之相关的,还有这样一个罪名: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也许,启动这两条罪名的刑事诉讼程序 会困难些,莫兆军被宣告无罪后就没有启动!但是,刑法既然有此条款,便不会长睡不醒。因果轮回,谁又能保证自己一定会逃脱无边法网? 最后,关于本案所涉民事案件中争议的“黑白合同”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裁判依据,供法律同仁参考,以免让自己陷入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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