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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经营游戏外挂犯法吗?

 梦幻水书屋 2018-03-04
尖端软件著作... 04-15 10:46

网络游戏外挂随着游戏产业不断剧增也随之发展,涉及网络游戏外挂软件应当如何处理,本文简述在司法实务中法院的认定思路。

2011年,黄某甲使用其妹妹黄艳、弟弟黄勇及自己的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了“潘馨璨”、“huangyong8888”、“caotian1982”等三个账户,在拍拍网上注册了“25240648”账户,并用上述四个账户开设网店,加价销售从彭军、彭情(另案处理)处购买的未经授权编写的游戏外挂“传奇百宝箱”(针对网络游戏“传奇3”),累计非法经营额1208700.83元,其中“潘馨璨”账户经营额为57597.90元,“huangyong8888”账户经营额为952728.50元,“caotian1982”账户经营额为105324.43元、“25240648”账户经营额为93050元。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犯罪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黄某甲利用外挂软件,破译和擅自使用原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截取并修改游戏发送到游戏服务器的数据,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以达到增强客户端各种自动功能的目的,给运营商的服务器增加负担,导致无法正常游戏。毫无疑问,本案所涉外挂是破坏游戏平衡的游戏辅助软件,使用该外挂会获得超越游戏正常规则,能够增强游戏功能。外挂行为不但扰乱游戏运行的正常游戏环境,扰乱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也给开发商、运营商和玩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尽管本案在案情上不存在任何难点和疑点,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围绕该案如何定性,学者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应当按照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处理;也有人认为该案不涉及犯罪,应按民事侵权处理;此外,非法经营罪也是争论的焦点之一。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经营罪中所指的“情节严重”得到了具体的量化。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本案涉及非法经营额高达十万余元,所以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解释,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将软件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公众出售传播,应当视为即“复制发行”,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重要条件。而在本案之中,黄某甲没有另行将游戏上载在其他服务器上通过互联网传播,或采取其他方式复制发行游戏软件,只是为游戏者提供超出游戏规则范围的游戏辅助软件,是通过提供突破技术保护措施的服务获取利益,并不等同于上述所指的“复制发行”。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侵犯著作权罪不能成立,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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