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桩
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不能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就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
关于“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司法实践是以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认定依据。
关于“特别残忍手段”,是指行为人以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给被害人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折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认定时可以从伤害手段和伤害过程等方面予以把握。比如,(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造成肢体严重缺损或机能严重受损的;(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的;(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的;(4)长时间、多次伤害、折磨被害人;(5)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关于“严重残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其中6到1级为“严重残疾”。目前,伤残等级的认定依据为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田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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