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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中如何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余文唐 2018-03-04


田桩      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不能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就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

 

    关于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司法实践是以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认定依据。


    关于特别残忍手段,是指行为人以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给被害人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折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认定时可以从伤害手段和伤害过程等方面予以把握。比如,(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造成肢体严重缺损或机能严重受损的;(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的;(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的;(4)长时间、多次伤害、折磨被害人;(5)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关于严重残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10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其中61级为严重残疾。目前,伤残等级的认定依据为20151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田桩律师)



微信公众号:河北保定刑事辩护律师田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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