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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

 犁书 2018-03-04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级距

税率(%

1

全月收入额在800元以下的

2

全月收入额801元至1500元的部分

5

3

全月收入额1501元至3000元的部分

10

4

全月收入额3001元至6000元的部分

20

5

全月收入额6001元至9000元的部分

30

6

全月收入额9001元至12000元的部分

40

7

全月收入额12001元以上的部分

45


  自1994年1月1日起,第三条修改为:“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自2011年9月1日起,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3][4]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1号[1980年9月10通过并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2号[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项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48号[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48号[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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