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自1994年1月1日起,第三条修改为:“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自2011年9月1日起,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3][4]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1号[1980年9月10通过并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2号[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项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48号[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48号[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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