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1] 第四条修改为:“五、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2]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第四条中的“免纳”修改为“免征”。[3]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1号[1980年9月10通过并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四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2号[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项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届第9号[2018年8月31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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