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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案例

 法律读书屋 2018-03-05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鸿儒。

委托代理人李传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百纳冷藏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海霞。

委托代理人杨广富。

委托代理人符庆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百纳冷藏设备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4月1日在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鸿儒及委托代理人李传申,被上诉人东莞市百纳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广富、符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1月5日,鸿琛公司、百纳公司签订《百纳冷库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百纳公司为鸿琛公司安装冷库工程,包括保鲜库和冷藏库,设备由百纳公司根据材料明细报价表采购、安装。工程总造价37万元,工期35天内,开工日期2011年11月5日,竣工日期2011年12月30日。乙方(百纳公司)安装调试冷库完毕,甲方(鸿琛公司)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字验收认可,未有甲乙双方验收签字,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安装。安装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及行业要求,以及乙方和厂家提供的工程安装设计说明,乙方于工程竣工当天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认定工程质量和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代表在工程验收单(表)上签字盖章,乙方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保修单、日常运行损伤程序说明及故障咨询。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111000元;(2)乙方库体材料货到进场,甲方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92500元;(3)乙方机组及其他材料货到进场,甲方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92500元;(4)乙方冷库安装完工调试正常,甲方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55500元;(5)保修期满,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18500元。违约责任: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每拖延一天工期,扣工程费的1‰。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每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使用期间,保修期内如出现问题,乙方在接到维修请求20分钟内答复,24小时内进行处理,确保达到使用要求,如果乙方因故未进行维修处理甲方可另请维修人员维修,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合同还有其他约定。合同签订后,百纳公司为鸿琛公司安装冷库,但没有证据表明工程的实际完工时间,2013年9月9日,百纳公司向鸿琛公司发出《冷库完工使用通知书》,阐明冷库系统已安装妥当,烦请鸿琛公司签署验收文件后即可使用,鸿琛公司经验收认可冷库系统安装妥当,同意验收,并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工程验收交付后,因存在质量问题,百纳公司派人对工程进行了维修。2013年9月28日,双方就冷库售后服务条款进行补充协议,签订《百纳冷库售后服务条款补充协议》,约定:1、乙方作为冷库的制造方,负有终身为甲方提供维护服务的责任;2、冷库使用过程中如出观问题,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请求必须在20分钟内给予回复,正常情况下必须6小时内到现场维修处理,确保甲方使用安全的要求;3、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内,如冷库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承担维修服务责任。保修期满后,不更换零件收取相应的上门服务费;更换损坏零件,按更换零件市场价格收取人工及零件成本费,但不得高于市场价;4、此补充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鸿琛公司要求,百纳公司代表在合同落款日期前加上“验收日期”四字。另查明,在冷库安装过程中,鸿琛公司已经依约支付了第一、二、三期的工程款296000元,第四期的工程款55500元及第五期工程款(质量保证金)18500元尚未支付。经百纳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向海南省农业厅调取了海南省瓜果菜田头预冷处理系统建设项目补贴申请审批表、检查验收表。检查验收表被检查验收项目建设情况栏注明:“土建工程已竣工,制冷设备安装完毕,已投入使用。”检查验收组意见栏注明:“通过验收,建议按标准补贴。”检查验收组签名栏有验收人员签名,落款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鸿琛公司也取得了相应的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经现场查看冷库设备,现场有更换下来的风机、水泵、电热管、水管等,冷库正在使用中。

以上事实有《百纳冷库工程安装合同》、《冷库完工使用通知书》、海南省农业厅、财政厅琼农字(2011)123号《通知》、《2011年海南省瓜果菜田头预冷处理系统建设项目资金补贴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百纳公司、鸿琛公司双方是否违约;2、百纳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鸿琛公司的直接损失和维修费用。第一、关于双方是否违约的问题。合同第一条第2款第(5)项约定,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30日。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工程材料进场时,工程材料的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安装调试冷库完毕,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字验收认可,未有甲乙双方验收签字,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安装。根据双方提供的《冷库完工使用通知书》,有签收内容,验收时间,并有双方签字、盖章,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证实双方于2013年9月9日才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交付,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属逾期完工,百纳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百纳公司主张工程完工时间应当以海南省农业厅的验收时间即2011年12月5日为准,但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是否完工应以合同当事人验收为准,百纳公司提供的《海南省瓜果菜田头预冷处理系统建设项目检查验收表》不能作为工程完工交付验收的依据。百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冷库工程已于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前完工,百纳公司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鸿琛公司提出补充协议上明确注明验收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但根据补充协议内容,补充协议只是对售后服务条款进行补充协议,没有任何涉及工程验收的内容,且根据冷库完工使用通知书,足可认定工程验收时间是2013年9月9日,鸿琛公司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根据合同第四条第2款第(4)项的约定,乙方冷库安装完工调试正常,甲方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555OO元,工程于2013年9月9日验收交付,鸿琛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55500元,其行为亦构成违约。百纳公司未按期完工,直至2013年9月9日双方才对工程进行验收,在此期间,鸿琛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鸿琛公司并没有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显然是放任、默认百纳公司的行为,鸿琛公司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且根据合同约定,百纳公司如果拖延工期,每天扣工程费的1‰,鸿琛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每迟延一天,应向百纳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款总额的20%,该约定明显不利于相对方,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双方主张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均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冷库安装调试完工正常,鸿琛公司3日内支付第四期款项55500元,但自2013年9月9日双方验收后鸿琛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百纳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555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百纳公司主张鸿琛公司支付第五期款项18500(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该款应于满壹年保修期后才予支付,现保修期尚未满,百纳公司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支持。百纳公司主张鸿琛公司支付因税率增加而多支出的51800元,税款属法定,且系其主动征询鸿琛公司开具何种发票,应视为双方对此重新约定,百纳公司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第二、关于百纳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鸿琛公司的直接损失和维修费用的问题。鸿琛公司反诉百纳公司赔偿直接损失10万元,即鱼产品变质、腐败的损失,但鸿琛公司提供的证据只有自行制作的相关照片、处理单、报废清单,其真实性无法认定,鸿琛公司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直接损失是因冷库质量原因造成的。因此,鸿琛公司该项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鸿琛公司反诉百纳公司赔偿维修费25346元,但鸿琛公司提供的证据冷库改造方案没有维修公司盖章,落款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也没有维修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和正式的维修发票,只有冷库改造报价表,尚不足以证明鸿琛公司是因冷库质量问题而另请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鸿琛公司主张维修后尚在调试阶段,尚未支付维修费。因此,可待维修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鸿琛公司主张维修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鸿琛公司反诉百纳公司提供全部设备质量合格证书及进口设备证明文件,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中约定,乙方于工程竣工当天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认定工程质量和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代表在工程验收单(表)上签字盖章,乙方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等。双方于2013年9月9日已经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鸿琛公司如认为需要百纳公司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才予以验收,应当在验收时向百纳公司提出,但鸿琛公司当时并没有向百纳公司提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因此,应视为鸿琛公司认可工程整体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鸿琛公司的该项诉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百纳公司请求鸿琛公司支付工程款555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请求鸿琛公司支付违约金、因税率增加而多支出的税款,于法无据,应予驳回。鸿琛公司反诉请求百纳公司赔偿直接损失、维修费、逾期完工损失及提供设备合格证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百纳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500元;二、驳回东莞市百纳冷藏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3112元,东莞市百纳冷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l867元,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245元,百纳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应退还百纳公司1245元,鸿琛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缴交;案件反诉受理费4895元,由鸿琛公司负担(已交)。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鸿琛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案件性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11月5日签订《百纳冷库工程安装合同》,实际上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第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逾期完工的责任问题。一审已经查明:判决书第14页倒数第6行:“证实双方于2013年9月9日验收,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判决书第15页第11行:“在此期间,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被告并没有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显然是放任、默认原告的行为,被告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这里一审认定上诉人有不行使权利的责任,完全是一审法院主观臆测出来的,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其次,上诉人在什么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是上诉人的自由,法官无权干涉,在一审中提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一方面说上诉人没有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又说主张权利予以驳回,显然是前后矛盾。2、违约金问题。判决书第15页第14行:“原告如果拖延工期,每天扣除工程费1‰,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每迟延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20%,该约定明显不利于相对方,显失公平”。合同均约定同等比例的违约金,怎么就显失公平呢?并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没有请求降低违约金,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还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却自愿接受,法院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一审法官主动适用违约金的判决,属于干涉当事人的自由,超出审判的职权。3、双方都违约,一审糊涂判案。上诉人之所以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因为被上诉人的工程不合格,而被上诉人有维修的责任,被上诉人拒绝维修,所以不应得到工程款。在被上诉人没有维修之前,无权取得工程款。一审判决:“鉴于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双方主张违约金均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完全是糊涂判案。4、维修费用和直接损失问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交的维修合同、维修费用、直接损失等均不予认可,完全不顾事实,凭法官的主观推测就否定上诉人的全部证据,严重违背客观事实。5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合格证问题,判决书第17页第3行:“2013年9月9日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面对9月28日的再次验收置之不理,被告认为需要原告提交合格产品证书,应当在验收时提出,但被告当时并没有提出,因此视为被告认可整个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变相支持被上诉人没有进出口商品批文和进口商品的合格证书的理由。质量是否合格是凭合格证作为最主要依据,且执行法官也亲自到现场看过损坏的几台风机和其他一堆不合格的零配件。一审这一段推理,没有质量合格证法官就视为合格,完全不顾国家产品质量的规定,完全是颠倒黑白。6、保修责任问题。一审没有认定保修问题,属于漏判。合同约定保修期满,3日内支付5%即18500元。违约责任: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每拖延一天工期,扣工程费的1‰,由于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各种费用。7、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问题。依照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安装调试正常后才付款,被上诉人安装的冷库工程无法正常使用,上诉人不能支付工程款。工程保修期还未满,被上诉人也无权请求支付5%的质量保证金。一审对此也没有认定。8、对被上诉人违约事实没有认定。被上诉人严重违约,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不进行维修;因无法除霜,砸烂上诉人的设施造成上诉人直接损失。9、工期严重延误。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迟迟不能将设备运抵现场,一直到2013年10月9日才安装完毕,依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日期2011年12月30日,被上诉人工期延误10个月零九天。工程质量不合格,被上诉人安装的设备不合格,没有提供任何机械设备合格证明书;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如在夹层中使用泡沫塑料,这本来是国家禁止使用的;安装过程偷工减料,没有安装电源自动开关、冷库使用制动开关、没有安装散热器防护;在水箱里违规安装电热管,造成漏电安全隐患。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该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维修,重新安装。可是,被上诉人连电话都不接,更不派人到场维修。冷库工程一直无法使用。上诉人万般无奈,只好自己另请人维修,2013年11月18日,维修花费25346元。因被上诉人安装的冷库无法使用,冰冻炸毁上诉人的设施,合计10万多元的损失。请求:l、撤销定安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2、改判驳回百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百纳公司支付鸿琛公司直接损失10万元、支付维修费用25346元、支付逾期完工损失114330元(计算方法为370000元×1‰×309天),合计为239676元。3、判令百纳公司向鸿琛公司提供全部设备质量合格证书及进口设备证明文件。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百纳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一、答辩人并非逾期完工,而是被答辩人拖延验收时间。答辩人的工程已经于合同约定的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完工,并且经过了海南省农业厅的验收,也拿到了相应的财政补贴。答辩人并没有逾期完工。合同约定工期不到一个月,但是被答辩人却拖延验收时间长达一年多,直到2013年9月9日才给验收,并且在验收完后还找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二、违约金之约定确实不利于答辩人,显失公平。答辩人在一审时也提出该违约金过高,并且提出了被答辩人故意拖延验收,其主张的违约金是扩大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三、答辩人没有违约。工程在2013年9月9日已经被答辩人验收。之后出现的水管损坏已经修复,并且被答辩人也在2013年9月28日进行了修复后的验收。相反,被答辩人违约,其故意拖延验收时间,验收后还故意拖延工程款的支付。四、被答辩人主张的维修费用及直接损失没有事实根据,且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五、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有海南省农业厅的验收表及被答辩人的验收为证。六、工程验收合格后就应当支付工程款,保修问题与工程款的支付无关,并且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尚未支付。七、被答辩人主张的其他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

本院认为

一审中,百纳公司和鸿琛公司均提供《冷库完工使用通知书》,百纳公司欲证明鸿琛公司不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一直到2013年才对工程进行验收。鸿琛公司欲证明百纳公司2013年9月9日才通知其对工程进行验收。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只能证明双方于2013年9月9日对冷库工程进行验收。百纳公司提供的《检查验收表》,证明冷库已于2011年12月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鸿琛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力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制冷设备安装完毕,已投入使用,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予以确认。鸿琛公司提供的《请款单》,证明百纳公司的设备于2011年12月26日才运抵现场,百纳公司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不予认可。该份证明没有原件,鸿琛公司称其在百纳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复印,百纳公司并未提供该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不予确认。除上述证据外,对一审其他证据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鸿琛公司提供发票号为07714736、07714737、07714738三张发票,证明冷库改造的费用及鸿琛公司另找人对百纳公司安装不合格的部分进行了施工。被上诉人百纳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维修的主体是个人,是否有维修主体资格不清楚。即使是百纳公司安装的冷库需要维修,那也是质保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该三张发票维修的主体都是个人,也没有维修清单,不能证明冷库改造的费用,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二审查明,2011年11月5日,鸿琛公司、百纳公司签订《百纳冷库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百纳公司为鸿琛公司安装冷库工程,包括保鲜库和冷藏库,设备由百纳公司根据材料明细报价表采购、安装。工程总造价37万元,工期35天内,开工日期2011年11月5日,竣工日期2011年12月30日。乙方(百纳公司)安装调试冷库完毕,甲方(鸿琛公司)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字验收认可,未有甲乙双方验收签字,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安装。乙方于工程竣工当天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认定工程质量和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代表在工程验收单(表)上签字盖章,乙方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保修单、日常运行损伤程序说明及故障咨询。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111000元;(2)乙方库体材料货到进场,甲方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92500元;(3)乙方机组及其他材料货到进场,甲方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92500元;(4)乙方冷库安装完工调试正常甲方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55500元;(5)保修期满,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18500元。违约责任: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每拖延一天工期,扣工程费的1‰。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每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使用期间,保修期内如出现问题,乙方在接到维修请求20分钟内答复,24小时内进行处理,确保达到使用要求,如果乙方因故未进行维修处理甲方可另请维修人员维修,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2013年9月9日,鸿琛公司在百纳公司发出的《冷库完工使用通知书》上签名盖章,对冷库系统进行验收。双方验收后,因存在质量问题,百纳公司派人对工程进行了维修。2013年9月28日,双方就冷库售后服务条款进行补充协议,签订《百纳冷库售后服务条款补充协议》。在冷库安装过程中,鸿琛公司已经依约支付了第一、二、三期的工程款296000元,第四期的工程款55500元及第五期工程款(质量保证金)18500元尚未支付。经百纳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向海南省农业厅调取了海南瓜果菜田头预冷处理系统建设项目补贴申请审批表、检查验收表。检查验收表被检查验收项目建设情况栏注明:“土建工程已竣工,制冷设备安装完毕,已投入使用。”检查验收组意见栏注明:“通过验收,建议按标准补贴。”检查验收组签名栏有验收人员签名,落款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鸿琛公司也取得了相应的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经一审法院现场查看冷库设备,现场有更换下来的风机、水泵、电热管、水管等,冷库正在使用中。

另查明,苏鸿儒因新建鸿琛预冷库,于2011年12月份领取了预冷处理系统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补贴26.4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鸿琛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55500元给百纳公司;三、鸿琛公司请求的直接损失10万元、维修费用25346元、逾期完工损失11433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鸿琛公司是否应向百纳公司向其提供全部设备质量合格证书及进口设备证明文件。

关于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承揽合同。本案中,百纳公司按照鸿琛公司的要求安装冷库,交付工作成果,鸿琛公司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并无不当,鸿琛公司上诉称本案案件定性错误,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鸿琛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55500元给百纳公司的问题。从《检查验收表》可以看出,冷库的制冷设备安装完毕,已投入使用,通过验收,建议按标准补贴。实际上鸿琛公司于2011年12月份已领取海南省瓜果菜田头预冷处理系统建设项目资金补贴26.4万元。根据《冷库完工使用通知书》的内容,双方于2013年9月9日才对工程进行验收,这并不影响冷库制冷设备早已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的事实。鸿琛公司辩称2011年12月5日制冷设备安装完毕,已投入使用是为了申请补贴而作的虚假陈述,本院不予采信。《百纳冷库工程安装合同》中约定,百纳公司冷库安装完工调试正常,鸿琛公司3日内支付百纳公司人民币55500元。现冷库制冷设备已安装完毕并验收,鸿琛公司应向百纳公司支付工程款55500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由百纳公司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至双方发生纠纷时,尚在维修期内,鸿琛公司如果认为冷库存在质量问题应要求百纳公司进行维修,或者经双方协商后自行进行维修并以质保金折抵维修费用。鸿琛公司以冷库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55500元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鸿琛公司请求的直接损失10万元、维修费用25346元、逾期完工损失11433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鸿琛公司请求百纳公司赔偿直接损失10万元,其没有对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只提供了其单方制作的相关照片、处理单、报废清单。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鸿琛公司的直接损失是由冷库质量原因造成的。因此,鸿琛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鸿琛公司请求百纳公司赔偿维修费25346元,其一审中提供了证据《冷库改造方案》和《冷库改造报价表》。二审中提供了发票号为07714736、07714737、07714738三张维修发票。《冷库改造方案》落款时间为2011年10月17日,早于双方合同签订时间,中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也没有盖章,不具有证明效力。而单凭琼海中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冷库改造报价表》,也不足以证明鸿琛公司因冷库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实际维修费用。鸿琛公司提供的07714736、07714737、07714738三张维修发票,没有维修清单佐证,鸿琛公司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鸿琛公司请求百纳公司赔偿逾期完工损失114330元,其认为百纳公司在2013年9月9日才将冷库设备安装完毕,已经逾期了10个月零9天。事实上,冷库安装工程已于2011年12月30日前已安装完毕,该日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对鸿琛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鸿琛公司是否应向百纳公司向其提供全部设备质量合格证书及进口设备证明文件的问题。依据合同约定,提供设备质量合格证书及进口设备证明文件是百纳公司的附随义务。鸿深公司一审反诉及上诉均要求百纳公司提供设备质量合格证书及进口设备证明文件,但鸿深公司未列明要求提供哪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哪些设备的进口证明文件,其请求不明确,本案不予审理。鸿深公司可与百纳公司协商处理或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2.5元,由上诉人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昌盛

代理审判员邱甜

代理审判员林芝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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