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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种也要交“明白税” ——印花税八大误区浅析

 商洛isenpgy5ef 2018-03-06



印花税是个常见的小税种但小税种有小麻烦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的一些问题含糊不清常常导致不是多缴税就是少缴税,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那么,印花税缴纳过程中有哪些常见误区呢?本期易税君为您逐一分析。

误区一所有经济合同都需要贴花


很多纳税人对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清楚,误认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实际上,现行印花税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列举的十一大类应税合同征收,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没有列举的应税合同,则无需贴花。常见的不需要贴花的经济合同有:劳务用工合同、会计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拆迁补偿合同、委托贷款合同。


误区二不签订合同就不用贴花


现行印花税政策除对依法订立的具有规范内容和名称的十一大类应税合同征税外,还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纳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合同,而应定义为“应税凭证”,各类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都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范畴,应按规定贴花。

此外,对于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也不再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逐一认定(不论是否签订合同),一般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金额或成本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金额、成本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误区三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


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合同签订工作,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在逐步扩大。有的纳税人认为电子合同不是书面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据此,不只是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

???误区四: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暂未实际到位的出资也要缴???????纳印
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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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如股东认缴出资暂未实际到位,会计账簿上没有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待今后股东实际缴付出资后,再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误区五:
注册
资本认缴制下,出资未到位即以零金额转让股权,需按认缴出资额缴纳印花税



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此种情况,合同所载金额为零,因此据以计算的印花税税额也为零。

这里需要注意,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凭证,大部分印花税税目是按应税凭证的所载金额计征税款。现行印花税政策,并未规定诸如“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需要重新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形。而且,此种情况,合同双方对合同金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因为股东并未实际出资,零金额能够公允反映转让当时被转让股权的市场价值,不存在人为调整合同的股权转让价格以规避缴税的问题。


误区六“营改增”之后,一律按含税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



实际上,此问题在“营改增”之前就已经存在,各地具体政策规定有差异,而在全面“营改增”之后,会有更多的合同面临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 号)也没有进一步明确此问题。所以,各地仍会按原政策口径执行,大多数地区的政策执行口径如下:

1.如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只记载不含税金额,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则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误区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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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也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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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企业之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现象非常普遍。现行印花税政策仅将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纳入了征税范围,也就是说,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误区八:

租赁合同不按合同所载总金额一次性贴花


某单位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年租金10万元,按年收取。该单位财务人员以本年已收租金10万元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明年应收租金的印花税准备明年再申报。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该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政策规定,应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按照总的租赁金额(即年租金×租赁期)一次性计算缴纳印花税,而不是分期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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