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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账的程序?

 乐众马拉 2018-03-06

财务报账的流程:

      一、取得合法票据

    (一)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具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国家、省、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各单位自制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

    (二)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开票日期、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填制人、数量、单价、金额等。其中“客户名称”必须填写“ 淮北师范大学”。填制凭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不得涂改,若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后必须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加盖公章,如金额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重开。假发票、空白发票和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不予报销。

    (三)发票或收据自开票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按程序报销;超过一年的发票或收据不予报销。

    (四)发放个人劳务费、酬金等需填写《劳务报酬发放表》(可在财务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报销前需携带电子版发放表和审批过的纸质发放表,先到财务管理科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加盖个税代扣专用章后方可到前台报账。注:在职职工劳务费、酬金等需在每月发放月工资以后(即每月13号开始)办理个税代扣;外聘人员劳务费、酬金等每月1号起即可办理个税代扣。

      二、整理粘贴票据

    (一)票据分类。对于集中较多的票据按照内容进行分类,如办公用品、电话费、差旅费、设备维修费、资料费、交通费等,按照类别分别粘贴,并汇总金额和票据张数。其中,差旅费应单独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项目经费应填写《项目经费报销清单》(可在财务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二)准备粘贴单(可到财务处网站下载《淮北师范大学报销单》)。

    (三)将票据按下图样式整理齐后,将胶水涂抹在票据左侧背面,沿着粘贴单装订线内侧和粘贴纸的上边依次均匀排开横向粘贴(如下图:此种粘贴方法称为“鱼鳞式”),且应避免将票据贴出粘贴单外。装订线左侧不要粘贴票据,不要将票据集中在粘贴纸中间粘贴,以免造成中间厚,四周薄,使凭证装订起来不整齐,达不到档案保存要求;

      如图:靠装订线右侧,自左至右沿上边以鱼鳞式粘贴票据,要求每张票据均保证贴在粘贴单上,不得以票贴票。

   

    (四)如票据大小不一样,可以在同一张粘贴单上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粘贴;票据比较多时可使用多张粘贴单;

    (五)对于比粘贴单大的票据或其他附件,也应沿装订线粘贴,超出部分可以按照粘贴纸大小折叠在粘贴范围之内。

      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

    (一)各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原始单据,必须有经办人、负责人在原始单据上签字。

    (二)购置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及低值易耗品,应先到实验设备处申报采购计划,统一采购,并办理验收手续,开具验收单。验收单所列相关人员分别签字,发票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

    (三)其他商品购置,除发票或报销单上由经办人签字外,还要有验收人和负责人的签字。

      四、按审批权限审查签批

    (一)每项经费报销时必须有“一支笔”审批,由于因公出差或出国短时间内无法在岗时,若授权他人,则必须报财务处备案。

    (二)审批人审批时务必注明费用开支资金来源和项目名称(或代码)。

    (三)审批权限详情参见《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经费审批权限暂行办法》。(见财务处网站“财务制度”专栏)

      五、会计审核制单。办好上述手续之后,报销人到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报账,其中,1号窗口(进门第一个窗口为1号,其它窗口依次排列)办理学校统筹经费、专用基金等学校综合业务;2号窗口办理科研项目、教研项目、重点学科项目等专项经费业务;3号窗口办理机关单位经费业务;4号窗口办理各学院经费、继续教育及附中经费等业务;5号窗口办理零余额支付和公务卡支付等业务。

      六、复核岗位复核。携带会计(1—4号窗口)做好的会计记账凭证到6号窗口复核。

      七、公务卡、零余额业务到5号窗口办理。注:若使用公务卡消费,请在消费7日后,至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内,携带POS机小票和已审批的发票等,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八、出纳岗位付款。持会计服务中心盖章的现金支票或内转、外转单据到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结算,现金业务请到现金出纳窗口办理;转账业务请到银行出纳窗口办理。

      九、报销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到11:30,周二、四、五下午14:00到16:00(冬令时)或14:30到16:00(夏令时);每天16:00以后进行账务核对,不再对外办理业务;每周一下午整理票据,每周三下午业务学习,不对外办理业务;1至11月每月月末最后一天对当月业务结账,不对外办理业务;每年年末最后一周对当年业务结账(具体时间以财务处通知为准),不对外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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